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號
原 告 謝堯冬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被 告 謝王春
謝麗莉
謝淑芬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謝富美
被 告 謝尚廷
謝靜
謝丞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五編號12中關於「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原判決附表五關於分割方法「按原告謝堯冬、謝麗莉、謝富美、謝堯冬、謝淑芬等五人應繼分比例各1/6,被告謝尚廷、謝靜丞凱等三人應繼分比例各1/18之比例,維持分別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原告謝堯冬、謝麗莉、謝富美、謝淑芬等4人應繼分比例各1/5,被告謝尚廷、謝靜、謝丞凱等三人應繼分比例各1/15之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一、五,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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