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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林寶珠
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秋月間請求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究竟欲如何處分(買賣?贈與?設定負擔?分割?出租....)相對人莊秋月之財產?欲處分之不動產之資料?如欲分割,請補正分割協議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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