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蔡宗哲
賴宜蓁
被 告 賴蒼松
賴蒼榮
黃舒蔓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得麟
被 告 黃雯歆
黃仁美
蕭賴碧端
李玉珠
賴柏文
賴碧俐
賴碧鈴
潘賴碧深
賴滄浪
賴滄雄
游禎翹
游淑滿
游淑芬
游淑莉
游淑屏
游淑英
游祥華
蕭賴綉瓊
蔡賴綉美
賴詹巧
張碧
賴冠宏
賴宛萱
江榮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對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二編號7、編號13部分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表:
┌─┬────┬──────────┐
│編│繼承人 │ 應繼分比例 │
│號│姓 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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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賴蒼松 │2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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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賴蒼榮 │2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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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蕭賴碧端│35分之1 │
├─┼────┼──────────┤
│4 │賴碧俐 │35分之1 │
├─┼────┼──────────┤
│5 │賴碧鈴 │35分之1 │
├─┼────┼──────────┤
│6 │賴宜蓁 │35分之1(原告負擔) │
├─┼────┼──────────┤
│7 │黃得麟 │1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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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黃舒蔓 │1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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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黃雯歆 │112分之1 │
├─┼────┼──────────┤
│10│黃仁美 │1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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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張 碧 │84分之1 │
├─┼────┼──────────┤
│12│賴冠宏 │84分之1 │
├─┼────┼──────────┤
│13│賴宛萱 │84分之1 │
├─┼────┼──────────┤
│14│李玉珠 │70分之1 │
├─┼────┼──────────┤
│15│賴柏文 │70分之1 │
├─┼────┼──────────┤
│16│賴詹巧 │28分之1 │
├─┼────┼──────────┤
│17│潘賴碧深│28分之1 │
├─┼────┼──────────┤
│18│賴滄浪 │28分之1 │
├─┼────┼──────────┤
│19│賴滄雄 │28分之1 │
├─┼────┼──────────┤
│20│游禎翹 │49分之1 │
├─┼────┼──────────┤
│21│游淑芬 │49分之1 │
├─┼────┼──────────┤
│22│游淑莉 │49分之1 │
├─┼────┼──────────┤
│23│游淑屏 │49分之1 │
├─┼────┼──────────┤
│24│游淑英 │49分之1 │
├─┼────┼──────────┤
│25│游淑滿 │49分之1 │
├─┼────┼──────────┤
│26│游祥華 │49分之1 │
├─┼────┼──────────┤
│27│蕭賴綉瓊│7分之1 │
├─┼────┼──────────┤
│28│蔡賴綉美│7分之1 │
├─┼────┼──────────┤
│29│江榮崇 │7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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