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簡上,11,2018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白修維
白嘉慈
白嘉惠
白嘉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被上訴人 白秋火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上訴人 白清源
白桂田
白慶章
白詠鑫
白志勝
白㨗欽
白自創
白束香
白芳媛
白徐阿好
白紋帆
白尚永
白妃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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