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生活大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翠鑾
訴訟代理人 鄧文光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嘉文律師
被上訴人 董櫻媛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部分(上訴人與另被上訴人林碧玉間之上訴已經判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受命法官洪榮謙進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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