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於第二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
- (二)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
- 貳、實體部分:
- 一、上訴人即附帶上訴被上訴人主張:
- (一)上訴人自104年間起,即多次受被上訴人委託,將原物料或
- (二)縱認兩造間運送契約約定之付款人為收件人即彩衣公司,惟
- 二、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與彩衣公司之法人格
- 三、原審為上訴人部分勝訴之判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
- 四、上訴人主張其於附表一、二所示日期(附表二編號14部分除
- (一)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託
- (二)查被上訴人有於附表一、二所示日期(附表二編號14部分除
- (三)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於105年1月後,均係依彩衣公司之負責
- (四)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於本件請求運費所主張之運送期間(
- (五)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
-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或民法第268條規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
-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有理由;被上訴人之附帶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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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上訴
被 上訴人 聯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華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 代理人 羅仕銘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成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成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彰簡字第4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除確定部分外)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含附帶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於第二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至明。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聲明第2項原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51,65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29頁)。
嗣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31日準備程序中,撤回就附表二編號14所示運費2,100 元之上訴請求(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並於本院106年11月9日準備程序中,減縮上開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349,559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53頁)。
核上訴人所為,係屬未變更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運費;
其於本院審理中追加主張依民法第26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運費(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核屬本於兩造間運送契約關係之同一基礎事實所為追加,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且上訴人於原審所提託運單背面之託運契約條款第7條,亦載明收件人付費之貨品,若因收件人拒收或拒付時,寄件人同意無條件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等語(詳後述),是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所為追加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不應准許云云,尚不可採。
至上訴人於106 年12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具狀主張被上訴人以彩衣公司名義與上訴人簽訂運送契約,追加依民法第110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無權代理之履行責任等語(見本院卷第77頁),所為追加顯然與其起訴主張兩造間成立運送契約之事實迥異,復未得被上訴人同意,是其所為此部分追加,不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即附帶上訴被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自104 年間起,即多次受被上訴人委託,將原物料或貨品運往大陸地區,其中多數收件者據被上訴人所述,係其位在中國廣東省東莞市之關係企業「彩衣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下稱彩衣公司),每次寄送均係由被上訴人通知上訴人派人至被上訴人公司取件後寄送,上訴人從未與彩衣公司接洽。
自105年2月間起,被上訴人委託上訴人將貨物寄送予彩衣公司時,均以為方便其與彩衣公司內部帳務作業為由,要求上訴人將付款對象記載為彩衣公司或「其他」,或將寄件人記載為彩衣公司。
又付款方式勾選「其他」,係因被上訴人表示其會向彩衣公司收取運費後,再由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然無論如何,運送契約自始僅存在兩造之間,此由託運單左下角寄件人簽名均為被上訴人公司人員可證。
上訴人每月向被上訴人請款一次,被上訴人則應開立票期1 個月之支票以給付運費。
經上訴人檢附明細,向被上訴人請領105年3月及4月份如附表一、二所示運費,共計新臺幣(下同)370,219元,然被上訴人拒不付款,爰依民法第622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開運費。
(二)縱認兩造間運送契約約定之付款人為收件人即彩衣公司,惟依兩造簽訂之託運單背面「託運契約條款」第7條約定,於收件人拒付運費時,寄件人即被上訴人仍應無條件負給付之責。
又一般運送契約,託運人原有支付運費之義務,但託運人與運送人間,亦非不得以特約約定運費由受貨人支付,此即航運實務上所謂「運費到付」,論其性質,為以第三人給付為標的之契約。
依民法第268條規定,託運人於受貨人不為給付運費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託運人所負之債務,為擔保受貨人給付運費,如受貨人不為給付時,則託運人所擔保之目的未能達到,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結論亦同此旨)。
上訴人經向彩衣公司請求後,未獲付款,亦得依民法第268條規定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本件運費等語,並於原審聲明: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70,2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與彩衣公司之法人格不相同,股東成員亦不相同。
被上訴人固有寄送貨物至彩衣公司之紀錄,惟該等運送契約並非存在於兩造間,而係存在於上訴人與彩衣公司間。
上訴人於105年1月後,均係依彩衣公司之負責人即訴外人林秉叡之指示,至被上訴人營業處收受貨物,且自該時起,上訴人從未向被上訴人收取任何運費,均係由上訴人向彩衣公司請領運費,顯然運送契約並非存在於兩造間,而係存在於上訴人與彩衣公司間,被上訴人僅係單純將貨物交付與運送者之廠商而已。
又如依上訴人之主張,兩造間運費係採月結方式,然上訴人並未於105年4月或5 月分別向被上訴人請領附表一、二所示運費。
再者,於上訴人本件請求運費所主張之運送期間(即105年3月初至4 月底),被上訴人亦曾以自己為寄件人與上訴人成立運送契約,上訴人並向被上訴人請領此部分運費完畢,且該部分請款明細單上所載之寄件人為「成昌興」,聯絡方式亦記載成昌興公司之資料。
然上訴人所提本件明細單,寄件人均記載「彩衣」,最末欄位記載「不開」,聯絡資料記載「彩衣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東莞市○○鎮○○○○○○○○區○○○路000號/林經理」,顯然本件運送契約之寄件人非被上訴人,否則何以上訴人僅就部分款項向被上訴人請款?而非全部款項均向被上訴人一併請款?何以上訴人所提明細單有不同寄件人之記載?再者,倘若運送契約係存在兩造間,則被上訴人於彩衣公司第一次未付款時,即應通知被上訴人此等情形,而非等到2 個月後彩衣公司未支付所有款項時,才轉向被上訴人請求,可見實際上係因上訴人找不到林秉叡請款後,才轉而要求被上訴人負責。
上訴人所提託運單,除附表一所示部分外,附表二所示託運單均遭上訴人事後竄改,將付款方式欄位勾選為寄件人付款。
又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結論,必須運送人已向收件人請求付款後遭拒,始可依民法第268條請求,然被上訴人並非寄件人,上訴人亦陳稱其未向彩衣公司請款,自不得依上開規定為請求等語置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部分勝訴之判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8,560 元,及自105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而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並就上訴人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上訴人就駁回其請求逾2,100 元之部分提起上訴(就原審駁回上訴人請求附表二編號14所示2,100 元部分運費,因上訴人撤回上訴,已告確定)。
而被上訴人則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關於上訴人上訴部分,其上訴聲明為: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
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349,5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關於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其附帶上訴聲明為:①原判決不利於被上訴人部分廢棄。
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則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主張其於附表一、二所示日期(附表二編號14部分除外,上訴人已撤回該部分上訴),至被上訴人之營業處所收取物品,並運送至大陸地區,運費金額如各編號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款明細及託運單為憑(見原審卷第4 至36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
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係託運人,兩造間存有運送契約關係等情,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是本件兩造爭執之處為:兩造間就附表一、二所示運送行為,有無運送契約存在?
(一)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託運人因運送人之請求,應填給託運單。
託運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託運人簽名: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運送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三、目的地。
四、受貨人之名號及住址。
五、託運單之填給地,及填給之年月日,民法第622、624條定有明文。
所謂物品運送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運送物品,他方支付運費之契約。
而託運人於運送契約成立後,具有交付託運物之義務,且應運送人之請求,負有填給託運單之義務,供運送人或受貨人憑以查核點收物品託運之主要事項,是託運單屬運送契約之重要證明文件。
(二)查被上訴人有於附表一、二所示日期(附表二編號14部分除外),交付物品與上訴人運送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成立運送關係等情,業據其提出託運單44紙為證(見原審卷第5至7、9至36 頁。
被上訴人雖爭執附表二所示託運單遭上訴人竄改勾選寄件人付款欄位,然此部分不影響本院認定,容後述)。
觀諸上開託運單所示,於上方寄件人欄位均印製有被上訴人公司名稱、地址、電話,或手寫記載被上訴人公司簡稱「成昌興」,於下方寄件人欄位則由被上訴人之員工即訴外人柯鈴鳳或陳雅媛簽名。
且據證人柯鈴鳳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上訴人有放一疊託運單在我這裡,我要交付貨物時,就在上面填載日期、數量、重量及「其他」,並交給收貨員,收貨員通常只會簽名,不會做其他記載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背面至第86頁),可知被上訴人除交付貨物與上訴人運送外,並應上訴人之要求簽發託運單,且於託運單上載明以被上訴人為寄件人,並就託運日期、運送物品之數量、重量等運送契約重要事項,均係由被上訴人所填寫。
又開託運單上載有「寄件人請務必詳閱背面契約內容說明,您的簽章代表您同意並接受契約條款。」
等文字,背面則印製共計10項之「託運契約條款」,其中第1、6、7條規定「寄件人需詳實申報託運物品,字體要清晰,內容要正確齊全,......」、「寄件人請以現金或7 日內兌現之票據支付貨款。
月結之客戶,請於月底結帳日交付30天內兌現之票據或現金付清貨款。」
、「收件人付費之貨品,若因收件人拒收或拒付時,寄件人同意無條件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見本院卷第107 頁),可見兩造間業已就運送物品及運費等運送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是兩造間即為成立運送契約。
(三)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於105年1月後,均係依彩衣公司之負責人林秉叡之指示,而至被上訴人營業處收受貨物,且自該時起上訴人從未向被上訴人收取任何運費,均係向彩衣公司請領運費,顯然運送契約係存在於上訴人與彩衣公司間,被上訴人僅係單純將貨物交付與運送者之廠商等語,固據證人柯鈴鳳證稱:林秉叡於105年2月間表示其自同年3月開始,要直接付款給上訴人。
被上訴人之員工蔡志榮有來公司承攬業務,所以我當時有問蔡志榮這樣付款方式要如何記載,是蔡志榮叫我記載「其他」。
上訴人有放一疊提單在我這裡,我要交付貨物時,就在上面填載日期、數量、重量及「其他」,並交給收貨員。
伊於105年3月以後,就不會通知上訴人來收貨,上訴人每天都會派人來收貨,林秉叡說他已經跟上訴人講好了,林秉叡會打電話或是用通訊軟體告知我每天要寄送多少貨物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背面至第86頁)。
然依證人所述內容,僅足以認定林秉叡與被上訴人間有約定,被上訴人寄送與彩衣公司之貨物,由彩衣公司負責給付運費。
惟其等所為運費給付方式之約定,並不因而更易本件運送契約之締約當事人。
且兩造間託運契約條款第7條亦約明「收件人付費之貨品,若因收件人拒收或拒付時,寄件人同意無條件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則上訴人依上開託運契約約定,亦得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運費。
被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附表一、二所示運送行為之運送物品、運費金額等必要事項,係由上訴人與林秉叡達成合意,縱使林秉叡有為通知上訴人至被上訴人營業處收取貨物之行為,僅係單純居中聯繫,亦不因而使上訴人與林秉叡間成立運送契約。
且衡依現今科技發展趨勢,電子郵件或傳真廣為商業行為所利用,倘本件運送契約係存在於上訴人與林秉叡間,其等得透過上開方式開立託運單或提單,而被上訴人理應於上訴人要求簽發託運單時拒絕為之,然被上訴人並未如此為之,反而於託運單上簽署為寄件人,是被上訴人辯稱本件運送契約係存在於上訴人與林秉叡間,其僅係單純交付貨物云云,尚不足採。
(四)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於本件請求運費所主張之運送期間(即105年3月初至4月底),被上訴人亦曾於105年4 月22日寄送貨物至彩衣公司,上訴人並向被上訴人請領此部分運費完畢。
而依上訴人開立之請款明細表所載,寄件人為「成昌興」,聯絡方式亦記載被上訴人公司之資料。
然上訴人所提本件請款明細表所載寄件人均為「彩衣」,且最末欄位記載「不開」,聯絡資料記載「彩衣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東莞市○○鎮○○○○○○○○區○○○路000號/林經理」,可見本件運送契約非存在兩造間等語,固據被上訴人提出請款明細單、託運單及支票付款簽收單及依上訴人所提結帳日分別為105年3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105年4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之明細單4紙為憑(見原審卷第4、8、23、26、53至54頁)。
然上開明細表僅係上訴人事後進行帳務結算之內部作業單據,並非於兩造成立運送關係時,作為運送行為之證明文件,或交付與託運人、收件人之憑證,尚僅憑該明細表之記載,即認定本件運送契約係存在上訴人與彩衣公司之間。
而被上訴人與彩衣公司間就彩衣公司代理經銷被上訴人所生產之水轉印模,約定運費由彩衣公司負擔,此有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77號判決可參(見原審卷第84至85頁),且為被上訴人所自陳,則上訴人應被上訴人之要求,為使被上訴人與彩衣公司結算方便,而於內部結帳明細表上,就其等約定由彩衣公司給付運費部分,記載彩衣公司為寄件人,尚無悖於常情之處。
(五)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68條定有明文。
又按一般運送契約,託運人原有支付運費之義務,但託運人與運送人間,亦非不得以特約約定運費由受貨人支付,此即為航運實務上所謂「運費到付」。
論其性質,為以第三人給付為標的之契約。
受貨人係該契約之第三人,依法可不受該契約之任何拘束,如其不為支付此項運費時,託運人即應依民法第268條之規定,對運送人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結論及研究意見可資參考)。
又依兩造間「託運契約條款」第7條規定「收件人付費之貨品,若因收件人拒收或拒付時,寄件人同意無條件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見本院卷第107 頁)。
查兩造間就附表一、二所示運送行為成立運送契約關係,業經本院認定如上。
就附表一編號1、4所示託運單,被上訴人均不爭執付款方式係勾選寄件人付款,則上訴人依民法第622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該部分運費,自屬有據。
就附表一編號2至3、4至10所示託運單,雖勾選收件人付款或記載「其他」,附表二所示託運單則經被上訴人爭執遭上訴人事後竄改勾選為寄件人付款,然兩造間存有運送關係,則上訴人既未能向收件人取得運費,其依兩造間「託運契約條款」第7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運費,或依民法第26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此部分運送費用,亦均屬有據。
從而,上訴人依兩造間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運費368,119元(計算式:附表一、二所示全部運費金額370,219元-附表二編號14所示運費金額2,100元=368,119元),係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或民法第26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68,11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就前開上訴人之請求應准許部分,僅准許18,56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尚有未洽;
就上開應准許而原判決駁回部分,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至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前開部分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有理由;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附表一:形式上真正不爭執之託運單
┌──┬────┬────┬─────┬─────┬────┬───────┐
│編號│ 寄件日 │託運單 │運 費 │寄件人 │收件人 │ 付款方式 │
│ │(年月日)│號碼 │(新臺幣)│ │ │ │
├──┼────┼────┼─────┼─────┼────┼───────┤
│ 1 │105.2.26│0000000 │18,560元 │成昌興公司│彩衣公司│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 │ │、其他 │
├──┼────┼────┼─────┼─────┤ ├───────┤
│ 2 │105.2.26│0000000 │ 7,035元 │成昌興/彩 │ │勾寫其他 │
│ │ │ │ │衣(付) │ │ │
├──┼────┼────┼─────┼─────┤ ├───────┤
│ 3 │105.3.1 │0000000 │10,815元 │成昌興/彩 │ │寫其他 │
│ │ │ │ │衣 │ │ │
├──┼────┼────┼─────┼─────┤ ├───────┤
│ 4 │105.3.22│0000000 │ 4,410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 │
├──┼────┼────┼─────┼─────┤ ├───────┤
│ 5 │105.3.23│0000000 │ 5,775元 │成昌興/彩 │ │勾選收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寫其他 │
├──┼────┼────┼─────┼─────┼────┼───────┤
│ 6 │105.4.14│0000000 │ 4,510元 │成昌興(彩│中新民塑│勾選收件人付款│
│ │ │ │ │衣) │料裝潢廠│、寫其他 │
├──┼────┼────┼─────┼─────┼────┼───────┤
│ 7 │105.4.15│0000000 │ 7,220元 │成昌興/彩 │彩衣公司│勾選收件人付款│
│ │ │ │ │衣 │ │、寫其他 │
├──┼────┼────┼─────┼─────┤ ├───────┤
│ 8 │105.4.20│0000000 │ 4,141元 │成昌興/彩 │ │勾選收件人付款│
│ │ │ │ │衣 │ │、寫其他 │
├──┼────┼────┼─────┼─────┼────┼───────┤
│ 9 │105.4.20│0000000 │ 1,122元 │成昌興(彩│中新民塑│勾選收件人付款│
│ │ │ │ │衣) │料裝潢廠│、寫其他 │
├──┼────┼────┼─────┼─────┼────┼───────┤
│10 │105.4.21│0000000 │ 2,812元 │成昌興/彩 │彩衣公司│勾選收件人付款│
│ │ │ │ │衣 │ │、寫其他 │
└──┴────┴────┴─────┴─────┴────┴───────┘
附表二:被上訴人爭執「付款方式」遭上訴人事後竄改之託運單┌──┬────┬────┬─────┬─────┬────┬───────┐
│編號│ 寄件日 │提單號碼│運 費 │寄件人 │收件人 │ 付款方式 │
│ │(年月日)│ │(新台幣)│ │ │ │
├──┼────┼────┼─────┼─────┼────┼───────┤
│ 1 │105.3.4 │0000000 │ 9,480元 │成昌興/彩 │彩衣公司│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寫其他 │
├──┼────┼────┼─────┼─────┤ ├───────┤
│ 2 │105.3.11│0000000 │12,680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寫其他 │
├──┼────┼────┼─────┼─────┤ ├───────┤
│ 3 │105.3.18│0000000 │41,360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 │
├──┼────┼────┼─────┼─────┤ ├───────┤
│ 4 │105.3.25│0000000 │16,348元 │成昌興公司│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5 │105.3.2 │0000000 │ 3,360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寫其他 │
├──┼────┼────┼─────┼─────┤ ├───────┤
│ 6 │105.3.3 │0000000 │ 2,520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寫其他 │
├──┼────┼────┼─────┼─────┤ ├───────┤
│ 7 │105.3.4 │0000000 │ 2,940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寫其他 │
├──┼────┼────┼─────┼─────┤ ├───────┤
│ 8 │105.3.7 │0000000 │12,915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 │
├──┼────┼────┼─────┼─────┤ ├───────┤
│ 9 │105.3.8 │0000000 │10,605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 │
├──┼────┼────┼─────┼─────┤ ├───────┤
│ 10 │105.3.9 │0000000 │12,180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寫其他 │
├──┼────┼────┼─────┼─────┤ ├───────┤
│ 11 │105.3.10│0000000 │ 2,415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寫其他 │
├──┼────┼────┼─────┼─────┤ ├───────┤
│ 12 │105.3.11│0000000 │ 5,145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寫其他 │
├──┼────┼────┼─────┼─────┤ ├───────┤
│ 13 │105.3.14│0000000 │ 4,620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寫其他 │
├──┼────┼────┼─────┼─────┤ ├───────┤
│ 14 │105.3.14│0000000 │ 2,100元 │成昌興/彩 │ │寫其他 │
│ │ │ │ │衣(付) │ │ │
├──┼────┼────┼─────┼─────┤ ├───────┤
│ 15 │105.3.15│0000000 │ 7,665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寫其他 │
├──┼────┼────┼─────┼─────┤ ├───────┤
│ 16 │105.3.16│0000000 │ 4,935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寫其他 │
├──┼────┼────┼─────┼─────┤ ├───────┤
│ 17 │105.3.17│0000000 │ 7,035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寫其他 │
├──┼────┼────┼─────┼─────┤ ├───────┤
│ 18 │105.3.18│0000000 │ 1,575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寫其他 │
├──┼────┼────┼─────┼─────┤ ├───────┤
│ 19 │105.3.21│0000000 │ 8,400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寫其他 │
├──┼────┼────┼─────┼─────┤ ├───────┤
│ 20 │105.3.24│0000000 │ 6,090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寫其他 │
├──┼────┼────┼─────┼─────┤ ├───────┤
│ 21 │105.3.25│0000000 │ 5,775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寫其他 │
├──┼────┼────┼─────┼─────┤ ├───────┤
│ 22 │105.3.28│0000000 │ 2,637元 │成昌興/彩 │ │寫其他 │
│ │ │ │ │衣 │ │ │
├──┼────┼────┼─────┼─────┤ ├───────┤
│ 23 │105.3.29│0000000 │ 4,120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 │、寫其他 │
├──┼────┼────┼─────┼─────┤ ├───────┤
│ 24 │105.3.30│0000000 │ 1,092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 │ │
├──┼────┼────┼─────┼─────┼────┼───────┤
│ 25 │105.3.30│0000000 │ 4,499元 │成昌興(彩│誠輝水轉│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印廠 │、寫其他 │
├──┼────┼────┼─────┼─────┼────┼───────┤
│ 26 │105.3.31│0000000 │ 721元 │成昌興/彩 │宏順達五│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金塑膠制│ │
│ │ │ │ │ │品有限公│ │
│ │ │ │ │ │司 │ │
├──┼────┼────┼─────┼─────┼────┼───────┤
│ 27 │105.3.31│0000000 │ 2,750元 │成昌興/彩 │彩衣公司│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 │ │
├──┼────┼────┼─────┼─────┤ ├───────┤
│ 28 │105.4.1 │0000000 │25,074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 │、寫其他 │
├──┼────┼────┼─────┼─────┤ ├───────┤
│ 29 │105.4.8 │0000000 │27,828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 │ │
├──┼────┼────┼─────┼─────┤ ├───────┤
│ 30 │105.4.15│0000000 │ 8,136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 │、寫其他 │
├──┼────┼────┼─────┼─────┤ ├───────┤
│ 31 │105.4.1 │0000000 │ 938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 │、寫其他 │
├──┼────┼────┼─────┼─────┼────┼───────┤
│ 32 │105.4.1 │0000000 │ 4,565元 │成昌興(彩│中新民塑│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料裝潢廠│、寫其他 │
├──┼────┼────┼─────┼─────┼────┼───────┤
│ 33 │105.4.6 │0000000 │ 6,345元 │成昌興/彩 │彩衣公司│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 │、寫其他 │
├──┼────┼────┼─────┼─────┼────┼───────┤
│ 34 │105.4.7 │0000000 │ 660元 │成昌興(彩│宏順達五│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金塑膠制│、寫其他 │
│ │ │ │ │ │品有限公│ │
│ │ │ │ │ │司 │ │
├──┼────┼────┼─────┼─────┼────┼───────┤
│ 35 │105.4.7 │0000000 │ 1,597元 │成昌興/彩 │彩衣公司│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 │、寫其他 │
├──┼────┼────┼─────┼─────┤ ├───────┤
│ 36 │105.4.8 │0000000 │ 4,944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 │ │
├──┼────┼────┼─────┼─────┤ ├───────┤
│ 37 │105.4.11│0000000 │ 5,820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 │ │
├──┼────┼────┼─────┼─────┼────┼───────┤
│ 38 │105.4.11│0000000 │ 155元 │成昌興(彩│宏順達五│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金塑膠制│、寫其他 │
│ │ │ │ │ │品有限公│ │
│ │ │ │ │ │司 │ │
├──┼────┼────┼─────┼─────┼────┼───────┤
│ 39 │105.4.12│0000000 │ 3,255元 │成昌興/彩 │彩衣公司│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 │、寫其他 │
├──┼────┼────┼─────┼─────┤ ├───────┤
│ 40 │105.4.13│0000000 │ 1,525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 │、寫其他 │
├──┼────┼────┼─────┼─────┤ ├───────┤
│ 41 │105.4.14│0000000 │ 5,366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付) │ │、寫其他 │
├──┼────┼────┼─────┼─────┤ ├───────┤
│ 42 │105.4.18│0000000 │ 4,120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 │ │
├──┼────┼────┼─────┼─────┤ ├───────┤
│ 43 │105.4.19│0000000 │ 1,782元 │成昌興/彩 │ │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 │、寫其他 │
├──┼────┼────┼─────┼─────┼────┼───────┤
│ 44 │105.4.21│0000000 │ 2,348元 │成昌興(彩│芳輝塑膠│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制品有限│、寫其他 │
│ │ │ │ │ │公司 │ │
├──┼────┼────┼─────┼─────┼────┼───────┤
│ 45 │105.4.22│0000000 │ 3,399元 │成昌興/彩 │彩衣公司│勾選寄件人付款│
│ │ │ │ │衣 │ │、寫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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