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補,267,201705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劉志鈞(現於彰化監獄執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76,875元(計算式:415375×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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