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補,271,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林粮芫
原 告 林俊邑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白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前請求先行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分別核定為:林粮芫、林俊邑各新臺幣1,000,000元、白秀珍為新臺幣1,500,000元,合計新台幣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65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33,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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