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補,273,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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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3號
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前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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