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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仁德宮
法定代理人 卓源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8日晚上19時30分召開之106年度信徒大會無效;
信徒大會中所選出之管理委員、監察委員及主任委員之決議無效;
及審核新加入之信徒之決議無效。
核其訴訟標的非對於人格權或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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