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補,283,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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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賴怡瑩
原 告 賴彥佑
原 告 賴煒宏
原 告 賴聿哲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260,000元(即依本院105年12月15日彰院勝105司執癸16715字第1050042340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3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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