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補,288,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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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李誌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檢附異議狀之事實及理由、證物名稱及件數所稱「銘家資訊工作坊報價單影本」,並依該報價單所示金額(即AOC電腦螢幕3台、電腦主機1台)繳納本件訴訟費用。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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