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補,292,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同地段767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上開不動產異動索引(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二、再依上開資料更正被告詹XX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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