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補,293,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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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王芳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金馬大鎮第一期房屋(即門牌號碼彰化市○○路○段00巷00號4樓)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二、依房屋課稅現值加計到期房租、水電費及瓦斯費新台幣50,000元,依法繳足聲請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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