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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劉維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被 告 張銘忠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銘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9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9,0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8,5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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