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補,295,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姚金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67,196元【計算式:1248土地面積496.37平方公尺×106年度1月土地公告現值4300元÷2×1(應移轉予原告之權利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93元。

二、陳報被繼承人姚報、姚尤娥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渠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附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