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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陳煌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政府通知原告得標函文等證明文件,並依得標金額繳納本件訴訟費用。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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