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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泰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泰旺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
二、聲請人泰旺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
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五、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六、依法繳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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