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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鄭玉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4,4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4,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1,59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410元,尚欠新台幣37,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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