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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施鴻洲
原 告 周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唐孫見、唐竹謨、唐蓮花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其等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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