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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
二、陳報被告林登榮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其年籍資料,及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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