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補,308,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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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張珮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街00號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並依房屋課稅現值加上到期房租新台幣21,000元繳納聲請費用。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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