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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楊奇學
法定代理人 楊森
法定代理人 楊來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二、陳報本件應拆除建物所占用之土地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並依占用之土地面積乘上106年度1月土地公告現值,繳納本件訴訟費用;
若未陳報即以上開四筆土地總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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