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補,330,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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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賈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同地段682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及上開不動產之異動索引。

二、陳報被繼承人楊銀慶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被告楊明訓之應繼分。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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