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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許家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應排除回填廢棄土之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
二、陳報彰化縣和美鎮大霞423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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