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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錫庸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簿。
二、並依上開資料補正受讓人甲、乙、丙、丁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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