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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陳德鴻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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