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補,342,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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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為原告訴請確認被告管理委員會所舉行一0六年度第七屆管理委員選舉之當選無效,屬於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判參照),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本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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