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補,345,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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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葉碧女
原 告 葉碧吟
兼上二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韋麟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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