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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宜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94,36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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