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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植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5,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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