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訴,1046,2019030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植楓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0,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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