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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9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顧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代及反 顧明津
○○○ 0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錫堅等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應註明係本訴或反訴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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