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
原 告 王木林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被 告 邱順乾
被 告 邱俊又
被 告 邱慧茹(邱順坤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順燕
被 告 王李招治
訴訟代理人 王昭淵
被 告 王新發
被 告 邱勇曄(邱順坤之繼承人)
被 告 邱恬甄(邱順坤之繼承人)
被 告 邱意茹(邱順坤之繼承人)
被 告 王秉豐(即王寬一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皓璋
受告知人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前宏
受告知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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