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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詹平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水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07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如對原判決不服,應尋上訴方式予以救濟,即應於法定期間(即聲請人收受判決之20日內,非以收受本裁定之時間起算)提起上訴,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認定其為收件日期106年10月18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B部分廁所、浴室之所有權人,然其未曾使用該部分,亦非所有人,原判決此部分有所違誤,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三、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查原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認定詹平章為上開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B部分地上物所有權人,此為原判決判斷內容,無任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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