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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6號
原 告 黃琍如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被 告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就被告占用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具體指明其範圍及面積為何?依租賃關係或不當得利請求給付之具體金額若干?(請詳列計算式,繕本逕送對造)
三、被告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於本件審理期間有無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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