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 告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複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依玲
訴訟代理人 林講合
被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2號請求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2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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