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訴,1177,2018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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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77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廖勇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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