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張腰
曹王月桃
曹家榮
曹舒琳
曹淑華
曹欣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玉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8,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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