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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6號
上 訴 人 王文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登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76,968元,應徵裁判費78,4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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