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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6號
上 訴 人 王文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登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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