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訴,153,2018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劉明文
訴訟代理人 蕭宗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柔伊
被 告 曾昆連
訴訟代理人 曾智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46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