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訴,165,201705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薛勝雄
謝宜純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鉅泰農產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7萬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9023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