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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陳建築
訴訟代理人 廖慧儒律師
陳忠儀律師
被 告 林杉桂
訴訟代理人 張嘉育律師
陳鎮律師
蔡喬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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