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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明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景熊等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571元,應徵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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