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3號
原 告 張如美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
被 告 劉玉寬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複代理人 黃禹慈律師
被 告 洪綉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圖」之記載,為本裁定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漏附如本裁定之附圖,應予增列。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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