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壹、本訴部分:
-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 二、被告則以:系爭採購案為限制性招標並準用最有利標規定,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 四、得心證之理由:
- 五、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106年5月9日追加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
-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所得扣減之金額為1,605,759元,而被
- 七、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 貳、反訴部分:
- 一、反訴原告即被告主張:反訴被告依系爭招標規範要求,製作
- 二、反訴被告則以:系爭照顧日誌乃機械性進行例行事項登載,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 四、得心證之理由:
- 五、從而,反訴原告依系爭採購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反
- 六、反訴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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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芃葳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經被告提起反訴,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0,820元,及自民國106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2,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25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70,8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被告應交付「承辦105年度本家照顧服務人力外包採購案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照顧日誌」予反訴原告。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反訴部分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55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105年度本家照顧服務員務人力外包採購案」招標案(下稱系爭標案),並由被告於104年12月3日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原告得標、得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萬元。
兩造遂簽訂系爭標案之採購契約(下就整件採購案之契約關係簡稱系爭採購契約,契約內容則包含兩造不爭執事項㈡中之個別契約條款),約定由原告聘用照顧服務員至被告機關照顧被告所收容之長者,履約期間為105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原告每月應聘用照顧服務員基本人數42人,每人每月價金3萬元,每月得請求126萬元。
然被告自105年3月9日起,接續發函剋扣應給付予原告之契約價金,並於原告履約完畢後以原告所聘用之人員「未完成核備」為由認定原告缺工,致原告無法取得應得之契約價金,卻仍須墊付出勤員工薪資,造成原告雙重損失,不合理之扣減價金達1,801,146元。
然本件原告已完成契約主給付義務,被告亦已受領,並經被告各樓層勞務管理人員簽認,所提供之勞務符合契約本旨,被告受領原告所提供之勞務給付,卻苛扣價金,再罰以一倍罰金,違反契約誠信;
且原告因管理優異,使被告機關經評選為優等,亦可證原告所提供之給付無任何違約之情事。
如認原告有違反採購契約約定,然被告已受領原告聘用人員所提供之服務,受有利益,原告亦得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
爰先位依系爭採購契約中「105年度機關照顧服務員人力外包採購案契約條款」(下稱系爭契約條款)第3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如認原告先位請求權基礎無理由,備位依不當得利之請求權基礎請求被告返還上開金額,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801,146元,及自追加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採購案為限制性招標並準用最有利標規定,原告已熟悉本案招標規範所有規定,並針對人員聘用資格條件及進補流程已有充分了解,才能經評選合格,取得標案,故原告所自行提供服務建議書作為履約能力證明,屬本案契約書之一部分。
系爭採購案係執行生活無法自理之長者日常生活照顧,為了保護長者之健康及安全,對於照顧服務員之聘用,有專業資格、健康狀況之限制,原告並應依系爭採購契約約定,於聘用人員前先經被告同意備查。
本件原告所聘用之照顧服務員,有不具備照顧服務員之專業證照、未於到職前以書面函送照顧服務員證照及合格身體檢查表給予被告審核備查、聘用人員長期請假而整月未排班、派任未報備人員到職、派任人員無故遲到且無人替班等情形,故原告未依系爭採購契約提供服務,被告機關無法執行驗收,就未完成驗收部分,被告無須給付報酬。
依兩造系爭採購契約約定,原告每月應聘用至少42位照顧服務員作為基本人力,且此42位照顧服務員均須屬合格人力,如非合格人力,自然不得納入履約人數。
如履約之基本人力未達42人,依兩造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約定,被告除得扣減未補足聘用人數當月契約價金外,另得扣減每月契約價金千分之5之懲罰性罰金。
另依「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105年度照顧服務員務人力外包採購案招標規範」(下稱系爭招標規範)及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第4目約定,原告每日應派任31位照顧服務員出勤,如發生無人出勤之情形,被告除得不計付該班價金外,另罰以該班1,000元之罰金。
而原告因管理鬆散,發生多次違規事由,被告依系爭採購契約約定扣減價金及懲罰性違約金,自無不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104年10月13日被告公告「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105年度本家照顧服務員務人力外包採購案」招標案,於104年12月3日公告原告得標,得標金額16,200,000元、履約期間為自105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價金之給付方式依據「105年度機關照顧服務員人力外包採購案契約條款」第3條約定,以聘用人員42人計算,每人每月價金3萬元,依總價12個月平均計算,每月之契約價金為1,260,000元。
㈡系爭採購案之契約為「105年度本家照顧服務員人力外包採購案契約書」(本院卷二第42至75頁),內容包含:「105年度本家照顧服務員人力外包採購案投標須知」(下稱系爭投標須知,本院卷二第43頁反面至47頁)、「105年度機關照顧服務員務人力外包採購案契約條款」(即系爭契約條款,本院卷二第48至62頁)、「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105年度照顧服務員務人力外包採購案招標規範」(即系爭招標規範,本院卷二第63至69頁)、投標相關資料(本院卷二第69頁反面至75頁)。
㈢被告自105年1月至12月止尚未給付原告之金額總計為2,376,579元,分別為:一月17,488元、二月31,201元、三月96,343元、四月96,300元、五月11,555元、六月138,690元、七月259,580元、八月309,896元、九月407,029元、十月432,336元、十一月311,115元、十二月265,046元。
㈣原告所派任如附表五所示之人員有無故遲到且無人替班之情形,被告得不給付如附表五之金額3,933元。
㈤系爭契約條款有下列文字記載:1.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照顧服務員因故有長期請假,致整月無法排班者,廠商應另行遞補新進人員補足契約約定之聘用人數至本家服務,未補足者,除扣減未補足聘用人數當月契約價金,另機關得扣減廠商每月契約價金千分之5之懲罰性罰金。
(本院卷二第50頁反面)2.第5條第1項第2款第4目:照顧服務員因其休(請)假以外之情形不能出勤,除因特殊情節外,廠商應立即派員補足,未補足者,除扣減1人/班價金外,另罰以每1人/班1,000元之罰金。
(本院卷二第50頁反面)3.第5條第1項第2款第5目:照顧服務員無故遲到且無人替班情形,每月遲到總人次累計達3(含)人次,視為單班缺工1人次,扣減1人/班價金。
(本院卷二第50頁反面)4.第7條第2項第3款:為求人力穩定,每一照顧服務員以久任為宜,如需替換應事前以書面函送接替人員相關資料,供機關同意備查。
(本院卷二第52頁)㈥系爭招標規範有下列文字記載:1.標的:表1:基本聘用人數42人,每日總出勤人數31人。
①怡養大樓一至四樓,每日3班,每班工作時間8小時,每日最低出勤人數共27人。
②璞園:每日3班每班工作時間8小時,每日最低出勤人數4人。
(本院卷二第63頁)2.招標規範要求:第1條第1項:照顧服務員必須持有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權責機關核發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持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本院卷二第63頁反面)3.招標規範要求:第1條第6項:廠商提供派任本家服務之照顧服務員到職前應繳交最近3個月內合格身體健康檢查表,該人員需無法定傳染病,檢查項目包括:....等檢查,並函送書面檢查報告至本家備查。
(本院卷二第64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已依系爭採購契約約定提供符合契約約定之服務等語,為被告所否認。
經查:1.被告為衛生福利部所設置之老人福利機構,專責收容安養老人、協助生活無法自理之長者日常生活照顧。
系爭採購案乃被告因須委託專業服務機構協助被告照顧其所收容安養之長者日常生活,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委託專業服務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之採購案,故得標廠商須先經評選合格方得取得標案。
而系爭採購案之契約內容依系爭投標須知第50條規定為「於本家指定地點完成工作,工作內容參照招標規範及契約條款」(本院卷二第46頁反面)及系爭契約條款第1條第1項約定「契約包括招標、投標、決標文件、契約本文、一切契約所提出履約之文件」(本院卷二第48頁),並已於投標時清楚揭示。
原告既須經評選合格方得取得標案,且標案契約內容均已於投標前清楚揭示,原告應已熟悉招標規範相關文件,並針對人員聘用資格條件及接替流程有充分了解,才能經評選合格取得標案。
此外,原告於投標之時,契約內容既已經充分揭露公告,原告即應先評估其經營成本、人力及財務負擔,確認其有能力符合契約約定內容提供給付,方進行投標,不應容許得標廠商即原告於得標後因為無能力達成契約約定之給付條件,而自行更改契約履行方式,否則無異容許所有投標廠商於無法確定能達成政府採購契約要求之情形下仍得任意投標,甚或發生低價搶標之情形,影響政府採購之公平性,並犧牲國民權益及健康,故得標廠商即原告自應依照系爭採購契約約定,提供符合採購契約目的之給付。
2.系爭採購契約既以提供生活無法自理之長者受到妥適之日常生活照顧為目的,故為達成維護長者受到妥適照顧之目的,被告對照顧服務員自有專業性(須持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健康(須無法定傳染染病)及無不良紀錄(無性侵害刑事紀錄等)等之要求,且對於履行契約之人力定有相當之限制,並均已清楚載明於招標文件上,故原告所聘用之照顧服務員自須符合系爭採購契約約定之資格、健康需求,亦須依兩造約定之方式提供服務,否則難謂原告已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
3.系爭招標規範「標的」中約定,系爭採購契約基本聘用人數42人,每日總出勤人數31人;
上限聘用45人,每日總出勤人數33人;
並規定各樓層、班別、每日最低出勤人數等情,有系爭招標規範可證(本院卷二第63頁)。
故系爭採購案之價金計算方式,乃以被告給付原告42人之薪資報酬,由原告聘用至少42名照顧服務員供原告彈性調度,原告應於契約履行過程中,隨時保持符合契約約定最低42人之基本聘用人數,且應於聘用之人員中,每日規劃31人出勤各班次之服務,其出勤之大樓、班別、人數、樓層亦均明白約定。
故本件契約之完成,同時具有履約人數及出勤人數之雙重要求,原告如未依約聘用42名照顧服務員作為履約基本人力,自然不得就缺額之人次向被告請求報酬,同時原告如未每日提供31人出勤提供服務,就缺席而未提供服務之班次,亦不得向被告請領該缺席班次報酬,此部分為系爭採購契約之給付內容,原告如未提供服務,自然無從請求被告給付報酬。
4.另除未依約聘用42人基本人力及派任31人提供服務不得請求報酬以外,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另針對特殊違約情狀有特別約定,並設有違約金條款,如符合違約金條款之部分,依約被告除得不給付該部分價金外,尚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依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所示:①其中第3目所約定「長期請假整月無法排班」之情形,係針對基本人數之特別約定,目的是避免原告為了符合契約所要求之基本聘用42人,而以無法實際提供服務之人員充數,故特別約定該條款,並為避免此情形之發生,另約定懲罰性違約金。
②第4目約定「休假、請假以外之情形不能出勤」之情形,係針對出勤人數之特別約定,避免原告容任派任人員任意曠職,故如因曠職所造成未提供服務之情形,除不得請求報酬以外,另約定懲罰性違約金。
③第5目係針對出勤人員「遲到」之特別約定,明文約定遲到即扣減該班次之價金。
④故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係就特殊違約情形另為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原告仍須依契約約定聘用基本人數42人並派任31人出勤,方得請求報酬,並非表示原告只須不構成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之違約情事,即表示原告無違約,亦非表示原告只須違約,被告即得依該條款第5條請求違約金。
5.另系爭招標規範要求中已明文約定照顧服務員之資格及要求,原告如未依約聘用照顧服務員而有影響維護長者健康及安全之契約目的,原告所提供之服務即難謂已依契約本旨提出給付。
故原告所聘用之人員須符合契約約定之專業性、健康及其他之要求,如不符合系爭招標規範之要求,縱經原告聘用,仍屬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而不得計入履約人數,被告得拒絕給付價金。
如同時符合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所定之違約金條款,被告除得拒絕給付價金外,得另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㈡原告未依約聘用基本人數達42人,被告得扣減如附表一所示之價金及違約金。
1.依系爭採購契約約定,原告須聘用基本人數42人,被告並提供原告每一人力每月3萬元之報酬,故原告如未達上開聘用人數部分,欠缺之人力自無從向被告請求3萬元報酬,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自應就其所提供之人力符合兩造契約約定負舉證責任。
而本件就原告所提供之人力須有專業性、健康及其他資格之要求,已如上述,故原告所聘用之人員如不符合各該要求,不得計入履約基本人數,如因而致聘用人數未滿42人,欠缺之人次自不得請求報酬,如另符合違約金事由,被告得另請求違約金。
2.新進照顧服務員須經被告備查後方得計入履約人力:①依系爭採購契約約定,照顧服務員須具備專業證照、職業訓練等積極要件,另須不得罹患特定疾病、無特定前科資料、無不良紀錄等消極要件(本院卷二第63頁反面至第64頁),另依系爭契約條款第7條第2項第3款約定:「為求人力穩定,每一照顧服務員以久任為宜,如需替換應事前以書面函送接替人員相關資料,供機關同意備查。」
等情(本院卷二第52頁),明文約定原告替換照顧服務員時,應事前檢具書面資料予被告,供被告審核照顧服務員是否符合約定資格,經被告確認後同意備查。
②另從被告於105年3月4日函知原告「謝美子..所附照顧服務員資格證明文件為病患服務人員結業證書,未符契約任用資格,...且所報體檢報告未含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結果.. .」等情(本院卷一第106頁)、105年7月15日函知原告「貴公司所報105年7月13日人員到職案,尚缺身體健康檢查表,請儘速檢齊資料送本家,以利報衛生福利部核備,本家將以資料備齊日為該員到職核備生效日。
請貴公司注意人員異動之報備時效;
新進人員請於到職日前來函報備,並檢附完整報備資料」等情(本院卷一第114頁),可知照顧服務員是否符合任用資格,尚須被告一一審核確認,且被告確認後並須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備,故原告如未事前提供書面資料,被告無從審查原告所聘用之人員是否符合任用資格。
是兩造約定原告須先提供書面檢查報告予被告備查,乃為被告機關履行其職責必要程序,而本件契約所要求原告提供之書面資料,亦屬維護被告收容長者之健康及安全所應確認事項,符合契約目的,無課予原告不合理之契約義務,並經明文約定於契約條款中,原告自應依系爭採購契約約定,依上開方式履行契約。
③原告雖主張:系爭採購契約並未強制規定原告須以書面方式提供照顧服務員之相關資料進行核備,原告於履約期間,係到職時直接交付證照及健康檢查報告等資料予被告,並無照顧服務員不符合履約資格之情形,且均已經被告核備等語。
然上開契約條款7條第2項第3款明文約定須以書面方式提供資料,已如上述,再從原告105年1月22日函等函示內容亦可知,原告明知其聘用新進人員應依系爭招標規範約定提供身分證影本、刑事紀錄證明、身體健康檢查表、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人員異動報告表等資料請被告備查,有原告105年1月22日函、105年7月5日函、105年7月13日函、105年12月15日函在卷可證(本院卷二第77至78頁反面,下簡稱原告備查函),故原告稱兩造未約定須以書面方式提供照顧服務員之相關資料進行核備,顯屬無據,故原告所聘用之新進人員,於原告尚未提供書面資料予被告同意備查前,不符合契約約定之履約人力。
④而原告稱其聘用之照顧服務員到職前均經被告核備等語,然依卷內資料,僅得證明上開原告備查函所示之照顧服務員曾向被告核備,且其中如徐惠珍、鄭源春等數人因未提供合格健康檢查表致被告函覆未能完成核備(本院卷一第53頁、55頁),另如附表一所示各照顧服務員「違約情形欄」所示補正核備日期,因經被告自認原告無須舉證外,其餘照顧服務員部分,原告均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曾向被告核備,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難採信。
⑤至被告辯稱:原告聘用人員於離職前,亦須經被告同意備查方得離職,其中照顧服務員張金標於105年5月25日離職時未經被告同意,故仍屬42人基本人力範圍,是張金標自105年6月至105年10月31日離職前均發生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目所約定「照顧服務員因故有長期請假,致整月無法排班」之情形,被告除請求扣減價金外,並得請求違約金等語。
然兩造系爭契約條款第8條第18項其他第4點,雖有約定原告於履約期間如有離職或新進人員,應主動更新,並報機關備查等情(本院卷二第54頁),然並無約定原告須補進替代人力後,原人員方得離職。
而原告聘用人員離職時,亦無須像新進人員一樣有須審查其是否符合上開積極及消極資格之必要;
且原告聘用照顧服務員,與照顧服務員間屬勞動契約,依照勞動契約之特性,原告無法禁止其所聘用之照顧服務員離職,故原告將照顧服務員離職之事實通知被告,被告應無拒絕備查之權利,是兩造雖約定原告照顧服務員離職須經被告備查,然被告增加兩造契約所無之限制而拒絕備查,遲至105年10月31日方備查認照顧服務員張金標離職,難認符合誠信,故原告聘用人員張金標既已於5月25日離職,並請被告備查,自不應再列入42人基本人力履約人數,故照顧服務員張金標於105年6月至10月間,不生「照顧服務員因故有長期請假,致整月無法排班」之情形。
3.無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者不得計入履約人數:①為確保被告收容長者之健康及安全,系爭採購契約要求照顧服務員須符合專業要求,並受有相當之訓練,故於系爭招標規範要求第1條第1項即約定(本院卷二第63頁反面),照顧服務員須具備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職類技術士證。
故原告所聘用之人力如未符合上開規範要求,即不符合系爭採購契約約定,不得計入基本履約人數。
②本件原告所聘用之照顧服務員謝美子於105年1月25日到職,然其未取得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職類技術士證,為兩造所不爭執。
原告固稱:謝美子雖無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但具有病患服務員人員訓練結業證明,已符合系爭採購契約約定等語,然上開招標規範已就提供服務之人員明確約定須具備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職類技術士證。
且依原告履約時所適用之101年7月16日施行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101年7月16日施行,107年5月9日再經修正),照顧服務員須參加規定之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並通過考核方得取得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
再依94年5月11日施行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第5條第8款規定,原已取得居家服務員職前訓練或病患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明者之轉銜方式,須於3年內申請補訓,並應依規定接受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及考核而取得結業證明等情(本院卷二第126至137頁),可認病患服務員與照顧服務員資格不同,病患服務員結業證書無法取代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此並有被告所提出之病患服務人員結業證書與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附卷作為對照(本院卷二第123至125頁)。
故謝美子僅具有病患服務員人員訓練結業證明不符合契約所約定之專業要求,不得納入履約基本人數42人。
4.未提出合格健康檢查報告予被告核備者不得計入履約人數:①原告主張:原告於履約期間,乃到職時直接交付證照及健康檢查報告等資料予被告,且經被告同意排班等語,並提出照顧服務員鄭源春之105年10月7日健康檢查報告書、10月11日出勤證明(本院卷二第217至218頁)、照顧服務員黃菁之105年11月15日健康檢查報告、105年11月21日出勤證明(本院卷二第220至221頁)、徐惠珍、陳麗夢、侯光江、張源鍵、巫惠珍出勤證明(本院卷二第215至216、219、222、224頁),及照顧服務員胡月蘭、陳耀雄、賴瑞瑛、劉俊佑、陳鵬任、何桂香、徐瑞真、劉銀忠、張枝村、陳夢麗、吳佩娟、侯光江、王月花、馮春華、李朝欽、盧莉璇等人之健康檢查報告(本院卷二第79至94頁)為證。
②然依系爭契約條款第7條第2項第3款約定,替換人力應事前以書面函送接替人員相關資料,供被告同意備查,已如上述;
且為了維護長者健康安全、確保照顧服務員身體健康,避免照顧服務員本身罹患疾病而傳染予受照顧之長者,針對聘用人員之健康需求部分,另於系爭招標規範要求第1條第6項約定:「廠商提供派任本家服務之照顧服務員到職前應繳交最近3個月內身體健康檢查表,該人員需無法定傳染病,檢查項目包含:...等檢查,並函送書面檢查報告至本家備查」等情,故兩造已明文約定原告應於照顧服務員「到職前」,提供3個月內合格之健康檢查報告,並「函送書面檢查報告」給予「被告備查」,原告即應依兩造契約約定履行之。
③從原告所提出上開證據資料中,僅得證明各該照顧服務員於出勤前確實有做過健康檢查,無法證明原告在各該照顧服務員出勤前有提出合格健康檢查報告等資料予被告。
此從照顧服務員胡月蘭雖於到職前之105年5月19日做過健康檢查(本院卷二第79頁),然仍經被告於105年6月24日函知原告「胡月蘭迄今未繳交健康檢查表,..未符任用資格,不得列為履約人力」等情(本院卷一第112頁)、於105年7月11日再函知原告「胡月蘭已確認未符履約資格」等情(本院卷一第113頁),可認原告確實未曾繳交之書面健康檢查報告予被告。
另可從原告所提出之105年12月15日函可得知,照顧服務員陳俊宏雖已於105年11月21日即出勤提供服務,但原告遲於105年12月15日方提供備核資料予被告(本院卷二第78頁反面),而非如原告所稱到職時或到職前已提供資料予被告備查,故原告稱其聘用之照顧服務員均有於出勤前提供合格健康檢查報告予被告等語,難以採信。
④原告又主張:原告事後均全數補件健康檢查報告,而無不符合資格之情事等語,然除上開原告備查函(本院卷二第77至78頁反面)所示之照顧服務員外及被告自認部分外,無從證明健康檢查報告確實已經交付被告,且本件契約目的係提供健康、安全之照顧環境,因此確保照顧服務員健康後才得提供服務屬重要契約要素,如果容任原告派任人員先提供服務,嗣後補正甚至完全未補正健康檢查報告,一旦派任人員具有法定傳染疾病等情形,將使高齡長者在受照護過程暴露於感染、跌倒等高風險中,危害生命健康,一旦受到感染亦已無法補救,顯然有背於被告與原告締結契約之目的。
⑤此外,本件原告除105年1月陳耀雄、105年5月胡月蘭未繳交合格健康檢查報告供被告備查(謝美子部分自始不符合照顧服務員資格)外,自105年7月起原告開始有多名聘用人員均未於到職前繳交合格健康檢查報告予被告審核備查,而原告於105年7月13日所報人員未符合資格即到職時,被告旋即於2日內即105年7月15日函知原告「貴公司所報105年7月13日人員到職案,尚缺身體健康檢查表,請儘速檢齊資料送本家,以利報衛生福利部核備,本家將以資料備齊日為該員到職核備生效日。
請貴公司注意人員異動之報備時效;
新進人員請於到職日前來函報備,並檢附完整報備資料」等情(本院卷一第114頁);
再從本件自謝美子開始有違約之情事時,被告即於105年3月4日函知原告補正,並告知原告相關缺失,包含告知原告進用人員有異動時,應於異動日前核備、請原告儘速聘足契約約定之人力,以避免受罰等情(本院卷一第106頁),並可從該函可得知,被告書面函知原告謝美子未符合聘用資格之前,早已多次以電話聯繫原告要求原告補正缺失;
另一照顧服務員陳耀雄尚未經核備即於105年1月7日提供服務時,亦經被告於105年3月9日發函告知原告「陳耀雄君因未完成核備(105年1月12日核備到職),共缺4班次,依上揭契約規定應扣減4人/班價金...」等情,有被告105年3月9日函為證(本院卷一第42頁),而原告於105年5月又再次違規、105年7月起更開始發生多名聘用人員均未於到職前繳交合格健康檢查報告予被告審核備查,被告知悉後亦均迅速告知原告缺失要求原告補正。
故本件除原告本應依兩造契約明文約定方式履行契約以外,被告亦於原告違約時善盡告知責任,原告至遲於105年3月9日接獲被告函覆通知陳耀雄未經核備不符合契約約定時,即知原告須依契約明文約定之方式履行契約,而不得自行變更履約方式。
更何況依105年3月9日函示內容可知,被告於書面函知原告之前,早已多次口頭告知原告違約,原告卻仍於105年5月繼續提供未經核備之人力,經被告多次告知仍置之不理,原告惡意違約甚明。
⑥本件原告所聘用之照顧服務員,如屬自始未曾提供書面健康檢查報告之人力,不符合兩造契約約定,不得列入基本履約人數;
而事後補正資料者,亦不符合契約所定「到職前」之要件,於補正後經被告備查前,亦不得列入履約人數。
本件如認原告得於事後核備而補正先前不符合約定之履約人力,如同容任原告派任人員潛藏法定傳染病風險,罔顧受照顧高齡長者易受傳染風險,漠視長者生命安全,無從拘束原告於履約前確保所提供之人力符合契約規範,將造成無法挽救之危害,故不得以事後補正照顧服務員合格身體檢查報告,而可回溯認定原告履約時符合兩造契約約定。
⑦是本件原告聘用人員於尚未提供合格健康檢查報告予被告審核備查前,不符合契約履約人力要求,不得計入42人履約基本人力。
5.被告得拒絕給付價金1,286,700元:①依系爭採購契約約定,原告須聘用基本人員42人,每一人力得請求每月3萬元報酬,故如未足額聘用,未聘足之部分無從請求報酬,被告自得拒絕給付該部分價金。
②依被告所提出之原告105年1至12月履約名冊(本院卷二第231至243頁)、原告所提出各月份照顧日誌(外附原證5-1、5-2)及被告歷次函示(本院卷一第106至132頁)所示,可知原告105年1月至12月就各月份履約人力部分,有如附表一「違約情形欄」所示之違約情形,其中照顧服務員2月份謝美子、6月份胡月蘭、7月份胡月蘭、劉銀忠、許琇鳳、徐惠珍、賴瑞瑛、8月份許琇鳳、賴瑞瑛、9月份陳麗夢、許琇鳳、10月份鄭源春、侯光江、徐瑞真、11月份馮春華、黃菁、張源鍵、陳俊宏、徐瑞真、12月份王月花、蔡榮樂等人,不符合契約約定履約資格,並經被告拒絕給付該人員各該月份之價金,故上開違規人員經扣除後,原告所聘用之基本人力有附表一所示不足之情形,造成原告2月份缺額1人、6月份缺額1人、8月份缺額1人、9月份缺額1人、10月份缺額1人(被告未主張有缺額之部分不予計入,詳如附表一「扣減價金欄」之說明」),上開月份未聘足契約約定基本履約人力,共計5人次,欠缺之人力不得請求價金,故被告得拒絕給付價金共計15萬元。
③另原告所聘用之照顧服務員如有「長期請假致整月無法排班者」,依照兩造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約定,照顧服務員因故有長期請假,致整月無法排班者,被告得扣減未補足人數之價金,且尚得請求每月契約價金千分之5之懲罰性違約金即6,300元。
本件原告所聘用如附表一所示之照顧服務員,其中3月份周輝銘、陳彥均(2人)、4月份周輝銘、陳彥均、張金標(3人)、6月份湯育才、紀國華(2人)、7月份蔡玉鑾(1人)、8月份曾文玲、張語珍、蔡玉鑾、邱瑞蓉、洪云、劉俊佑(6人)、9月份曾文玲、張語珍、陳鵬任、邱瑞蓉、何桂香、洪云、劉俊佑(7人)、10月份曾文玲、陳鵬任、鄭錫寬、謝慧端、邱瑞蓉、何桂香、洪云(7人)、11月份曾文玲、陳鵬任、鄭錫寬、謝慧端、何桂香、陳建良(6人)、12月份劉銀忠、謝慧端(2人)等人,均有長期請假致整月無法排班之情形,被告得依照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約定,每人扣減3萬元價金,共計108萬元【計算式:36人×3萬元=108萬元】。
而有違規之3月、4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尚得依上開約定,請求原告給付該月價金千分之5即6,300元之違約金,共計56,700元【計算式:9月×6,300元=56,700元】,故此部分被告得請求扣減價金及請求違約金共計1,136,700元【計算式:108萬+56,700=1,136,700元】。
④原告雖稱:違約金有過高情形,應予酌減等語,然此兩造對於違約情況約定明確,而約定之違約金僅為當月價金之千分之5,且原告於被告數次告知原告違約情事後原告仍置之不理,違約情形嚴重,原告亦未提出兩造約定6,300元違約金過高之具體理由,故原告主張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等語,難以採信。
⑤至被告辯稱:所有不符合履約資格者,包含未提供合格健康檢查、未經被告備核等情狀,被告除得拒絕給付價金外,均得再請求違約金等語。
然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目僅規定「照顧服務員因故有長期請假,致整月無法排班者」此種違約型態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其餘違約型態不符合違約金條款之約定,被告無從依上開條款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⑥是扣除上開不符合契約約定之人力後,原告各月份之基本聘用人數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缺額,該缺額部分不得請求價金;
此外,原告另有照顧服務員因故有長期請假整月無法排班,且未補足契約約定之聘用人數,依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約定,被告除得扣減價金外,尚得請求違約金。
故被告得拒絕給付承攬價金15萬元,並請求自價金中扣減1,136,700元,此部分共計1,286,700元【計算式:15萬+1,136,700=1,286,700元】。
㈢原告未依約提供符合契約約定之31人出勤,被告得拒絕給付如附表二、三、四、五之價金,並自價金中扣減違約金。
1.未符合契約資格之人出勤不得請求報酬:①原告須確保每日有31人出勤提供服務,每一班別、人數、樓層均已經明文約定於招標規範中(本院卷一第31頁),如有照顧服務員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請假,原告自應提供其他人力確保出席人數達31人,否則即違反兩造契約約定,其中未提供出勤服務之人力自不得請求報酬。
②依系爭採購契約約定,出勤報酬之計算方式以每月契約總價126萬元除以當月應出勤之總班次作為各班次價金之計算方式,為兩造所不爭執。
而105年間,其中1月、3月、5月、7月、8月、10月、12月每月有31日,依約每日應出勤31人,故當月份之總班次為961班次,每人每班價金為1,311元【計算式:126萬÷(31人×31日)=1,311元】;
其中4月、6月、9月、11月當月有30日,每日出勤31人,故當月份總班次為930班次,每人每班價金為1,355元【計算式:126萬÷(31人×30日)=1,355元】;
其中2月為29日,每日出勤31人,故當月份總班次為899班次,每人每班價金為1,402元【計算式:126萬÷(31人×29日)=1,402元】(以下每班次金額之計算均相同)。
2.因請假而未出勤者不得請求報酬:①本件有如附表四之班別有缺班情形而無人替班,此缺班部分原告即未提供任何服務,自不得請求報酬。
②原告固稱:依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第4目約定「照顧服務員因其休(請)假以外之情形不能出勤,除因特殊情形外,廠商應立即派員補足,未補足者,除扣減1人/班價金外,另罰以每1人/班1000元之罰金」等情,故照顧服務員合法請假致人力不足31人不得扣減價金等語。
然上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4目之約定係規範,原告派任人員如非休請假或其他特殊情形外而未出勤,除不得請求報酬外,被告得再向原告請求違約金,並非表示原告得不派員提供出勤服務卻得取得價金,更非容許原告得將出勤人員排定休假以致無人出勤。
如依原告主張,只要出勤人數是合法請假即無違約等語,則如同允許讓原告將出勤之31人均排定休假,或是讓出勤之人員均請假而無人提供服務,此嚴重影響被告長者之身體健康及安全,並造成無人出勤卻仍得請求報酬之情形,原告主張顯與招標規範之每日出勤人數不符,亦顯然與契約約定及規範目的不符。
③原告又稱:原告所派出勤之人請假均經被告同意,既經被告同意,被告不得扣款等語。
然被告此件採購案招標之目的,即在找尋代替被告機關調配照顧收容長者之人力,使收容長者得以受到安全、健康、合理之照顧,原告實際獲得之利潤即為管理服務費用(本院卷一第36頁反面)。
而被告給予原告42人之薪資報酬供原告彈性調度,並明文約定原告應於上開基本聘用人數中提供31人出勤執行服務,此多出之11人即係讓原告排定休息日、休假日;
兩造並已於契約中就出勤人數之每一班別、人數、樓層均明定(本院卷一第31頁),自不容許所排定出勤人數缺席,造成該班別、樓層無人照顧收容長者、或照顧人數不足之情形。
故原告所派任之人員如有請假之情形,原告當然須立即調度人力以補足出勤人數,方才能符合契約所約定各大樓、班別、人數、樓層之人員數量規定。
原告稱出勤人員請假已經過被告同意等語,然原告於105年2月8日第一次將排定休假之照顧服務員列為出勤人數而致缺工0.5班次時,被告即於105年3月24日發函告知原告此次部分應扣減價金(本院卷一第45頁),且勞工請假如符合勞工請假規則,雇主自應允許,被告亦不得不同意,故豈得以被告同意照顧服務員請假即認為原告無須再調度出勤人力。
④故本件如附表四所示之班別有缺班而無人替班之情形,縱使派任人員係因休假、請假而致出勤人數不滿31人,原告缺席人員既未實際提供服務,即不得請求報酬,是被告請求扣減價金共計75,037元。
⑤至被告辯稱:凡有缺班之部分被告均得另請求違約金等語,然本件原告照顧服務員乃因休(請)假而不能出勤,不符合違約金條款之約定,被告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原告有何班次之照顧服務員係未請假即未出勤之情形,故被告稱得另請求違約金,難以採信。
3.原告派任人員無故遲到且無人替班:依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第5目約定:照顧服務員無故遲到且無人替班情形,每月遲到總人次累計達3(含)人次,視為單班缺工1人次,扣減1人/班價金,本件原告派任出勤人員有如附表五所示無故遲到且無人替班,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此部分被告得請求扣減價金3,933元。
4.不符合契約資格之人不得計入出勤:①原告所聘用之謝美子不符合兩造所約定之履約資格,故其出勤不符合契約約定,被告得拒絕給付該人員出勤班別之價金,故謝美子所出勤如附表二所示之班次,不符合契約出勤人員之約定,原告不得請求報酬,此部分被告得拒絕給付價金20,976元。
②原告所聘用如附表三所示照顧服務員,因到職前未提供合格健康檢查書面函送被告核備,於經被告核備前其所提供之勞務給付不符合系爭採購契約約定,不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報酬。
然附表三所示之照顧服務員,其中6月份胡月蘭、7月份劉銀忠、許琇鳳、胡月蘭、徐惠珍、賴瑞瑛、8月份許琇鳳、賴瑞瑛、9月份陳麗夢、許琇鳳、10月份鄭源春、徐瑞真、侯光江、11月份黃菁、陳俊宏、徐瑞真、張源鍵、馮春華、12月份王月花等人,已因到職前未提供合格健康檢查書面函送被告核備、或未經被告備核,經本院認不得計入42人基本履約人數計算,而不得向被告請求3萬元之價金,故上開人員既然於各該月份未曾取得3萬元之價金,應認已無價金得再予以扣減,否則將造成同一缺額人員發生扣減2次價金之情形。
③依上開計算方式,其中1月、3月、5月、7月、8月、10月、12月,每人每班價金為1,311元;
其中4月、6月、9月、11月,每人每班價金為1,355元;
其中2月每人每班價金為1,402元。
而本件如附表三所示,其中1月份陳耀雄、5月份胡月蘭、7月份盧莉璇、劉俊佑、陳鵬任、張枝村、吳佩娟、8月份何桂香、10月份陳麗夢、許琇鳳、11月份鄭源春、侯光江、12月份馮春華、李朝欽、陳俊宏、黃菁、張源鍵、巫惠珠等人,該月份業經取得基本履約人數每人3萬元之價金,然其等所提供之服務不符合契約約定履約資格,被告得扣減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價金,共計219,113元。
㈣而本件原告另主張:原告承攬被告系爭採購案,經衛生福利部評鑑為優等之老人福利機構,可證原告履約狀況良好,完全符合兩造契約規範等語,並提出衛生福利部105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成績名冊、評鑑指標等件為證(本院卷二第197至206頁),然本件原告有上開違約之情形,已如上述,縱使被告機關於評鑑時經評鑑單位認定被告所聘之照顧服務員完全符合法規規定(本院卷二第204頁反面),亦僅為評鑑結果是否適當之情形,原告主張其無違約之情形等語,難以採信。
㈤本件原告每月得取得之價金原為126萬元,而如上所述,被告自105年1至12月止每月得扣減之金額分別為:(一月)10,488元、(二月)30,701元、(三月)83,343元、(四月)96,300元、(五月)6,555元、(六月)96300元、(七月)101,850元、(八月)228,754.5元、(九月)304,904元、(十月)300,706.5元、(十一月)191,720元、(十二月)154,137元,共計1,605,759元(詳如附表六計算金額);
本件被告自105年1月至12月止尚未給付原告之金額分別為:(一月)17,488元、(二月)31,201元、(三月)96,343元、(四月)96,300元、(五月)11,555元、(六月)138,690元、(七月)259,580元、(八月)309,896元、(九月)407,029元、(十月)432,336元、(十一月)311, 115元、(十二月)265,046元,共計2,376,579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故其餘之770,820元,原告自得依照兩造系爭契約條款第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價金。
㈥另原告主張:原告縱使有違約之情事,但被告未拒絕受領,並已受領原告所提供之給付,亦有不當得利等語。
惟兩造有契約關係存在,被告依勞務承攬契約受領原告所提供之勞務,無不當得利情形,僅原告得請求報酬之給付,限於符合契約約定範圍,原告所提供具有瑕疵之人力給付,無從請求被告給付報酬。
而本件契約內容於招標時均已清楚揭露,原告於投標時已經知悉契約內容,並可明瞭本件採購案性質為勞務承攬契約,具有勞務之債之繼續性、無可回復性、無可儲藏性,因此原告一旦提供勞務給付,無法請求被告返還;
此外,本件被告為衛生福利部轄下機關,勞務採購須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本件採購案內容乃照顧被告所收容安養之老人、協助生活無法自理之長者日常生活照顧,照顧無法中斷,具有高度公益性,故縱使原告所提供之勞務給付具有瑕疵,被告事實上難以放任其所收容之老人無人照顧,無法以拒絕受領之方式來向原告表示其所提供之勞務不符合契約規定,而被告受限於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亦難以立即找尋得替代之廠商,來照顧被告所收容之長者,故被告以16次發函及按月扣減價金方式告知原告違約情事,已盡誠信,被告基於兩造勞務承攬契約所受領原告所提供之瑕疵給付,無不當得利之情形,被告亦無給付價金之義務。
原告主張被告受領不符合契約約定之勞務給付有不當得利等語,自屬無據。
五、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106年5月9日追加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算之利息,然未經原告提出送達回執證明,惟被告至遲於本院106年6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已受收原告所自行寄送之106年5月9日追加聲明狀繕本,故被告應自106年6月2日起負遲延責任。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所得扣減之金額為1,605,759元,而被告尚有2,376,579元之價金尚未給付,故原告自得依系爭契約條款第3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剩餘之770,820元,並請求自106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條款第3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770,820元,及自106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即被告主張:反訴被告依系爭招標規範要求,製作「105年度本家照顧服務人力外包採購案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照顧日誌」(下稱系爭照顧日誌),而系爭照顧日誌乃原告所聘用之照顧服務員於輪班服務所完成之院民生活照顧情況記錄,屬被告收容長者之隱私資料,亦屬反訴被告履約期間之著作,屬反訴原告機關之財產,反訴被告應予以返還,爰依採購契約條款第14條及招標規範要求、參、第7點約定、服務建議書第72頁之約定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交付系爭照護日誌,並聲明:㈠反訴被告應交付(反訴原告載明返還,應更正為交付)承辦105年度本家照顧服務人力外包採購案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照顧日誌」予反訴原告。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則以:系爭照顧日誌乃機械性進行例行事項登載,不具著作原創性,反訴被告無返還義務。
如認反訴被告應予返還,反訴原告尚未給付剩餘價金,反訴被告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系爭採購契約條款第14條第3款約定:「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廠商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本院卷二第57頁反面)。
第12款約定:「...廠商保證所派駐人員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應交還機關所屬財產,及在履約期間所持有之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本院卷二第58頁)。
㈡系爭招標規範要求、參、第七點約定「各班交接班均應記錄,確實填寫照護日誌」(本院卷一第33頁)。
㈢系爭照顧日誌原本現由反訴被告持有中。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依系爭招標規範要求、參、第七點約定,原告聘用之照顧服務員應紀錄填寫照護日誌等情,可認系爭照顧日誌為反訴被告於系爭採購契約履約過程中,依兩造契約約定所必須製作之文書,屬反訴被告履約內容之部分,乃反訴被告基於勞務承攬契約所應完成之工作物。
故依兩造系爭採購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反訴被告本應將其完成之工作物即系爭照顧日誌交付予反訴原告,無須契約條款另為約定。
故反訴原告依系爭採購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交付系爭照護日誌,自屬有據。
㈡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承攬人完成之工作,依工作之性質,有須交付者,有不須交付者,大凡工作之為有形的結果者,原則上承攬人於完成工作後,更須將完成物交付於定作人,且承攬人此項交付完成物之義務,與定作人給付報酬之義務,並非當然同時履行,承攬人非得於定作人未為給付報酬前,遽行拒絕交付完成物(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705號判例意旨參照)。
系爭採購契約為承攬契約,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依承攬契約之特性,承攬報酬為後付性質,故反訴被告不得以反訴原告尚未給付報酬前,拒絕交付系爭照顧日誌。
五、從而,反訴原告依系爭採購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交付系爭照顧日誌予反訴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反訴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訴部分,兩造得上訴;
反訴部分,反訴被告得上訴。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價金幣別為新臺幣)
附表一:原告各月份履約人力
┌────────────────────────────────┐
│105年1月至12月各月份履約人力及違約情形 │
├────────────────────────────────┤
│◎1月份 │
├──┬─────────┬──────────┬────────┤
│編號│履約人員 │ 違約情形 │ 扣減價金 │
├──┼─────────┼──────────┼────────┤
│1 │楊麗雀 │ │ │
├──┼─────────┼──────────┼────────┤
│2 │曾文玲 │ │ │
├──┼─────────┼──────────┼────────┤
│3 │張語珍 │ │ │
├──┼─────────┼──────────┼────────┤
│4 │謝偉政 │ │ │
├──┼─────────┼──────────┼────────┤
│5 │周輝銘 │ │ │
├──┼─────────┼──────────┼────────┤
│6 │許綉梅 │ │ │
├──┼─────────┼──────────┼────────┤
│7 │陳松江 │ │ │
├──┼─────────┼──────────┼────────┤
│8 │陳張幸 │ │ │
├──┼─────────┼──────────┼────────┤
│9 │高敏杰 │ │ │
├──┼─────────┼──────────┼────────┤
│10 │陳彥均 │ │ │
├──┼─────────┼──────────┼────────┤
│11 │鄭錫寬 │ │ │
├──┼─────────┼──────────┼────────┤
│12 │陳耀雄 │1/12補正核備 │被告未扣款 │
├──┼─────────┼──────────┼────────┤
│13 │張江舜 │ │ │
├──┼─────────┼──────────┼────────┤
│14 │蕭東乙 │ │ │
├──┼─────────┼──────────┼────────┤
│15 │蔡美珠 │ │ │
├──┼─────────┼──────────┼────────┤
│16 │蔡玉鑾 │ │ │
├──┼─────────┼──────────┼────────┤
│17 │李秀雲 │ │ │
├──┼─────────┼──────────┼────────┤
│18 │陳鍵福 │ │ │
├──┼─────────┼──────────┼────────┤
│19 │謝慧端 │ │ │
├──┼─────────┼──────────┼────────┤
│20 │邱瑞蓉 │ │ │
├──┼─────────┼──────────┼────────┤
│21 │湯育才 │ │ │
├──┼─────────┼──────────┼────────┤
│22 │羅嘉露 │ │ │
├──┼─────────┼──────────┼────────┤
│23 │林依穎 │ │ │
├──┼─────────┼──────────┼────────┤
│24 │洪 云 │ │ │
├──┼─────────┼──────────┼────────┤
│25 │蕭純純 │ │ │
├──┼─────────┼──────────┼────────┤
│26 │蕭玉真 │ │ │
├──┼─────────┼──────────┼────────┤
│27 │廖婉伸 │ │ │
├──┼─────────┼──────────┼────────┤
│28 │王筱婷 │ │ │
├──┼─────────┼──────────┼────────┤
│29 │廖彩蓮 │ │ │
├──┼─────────┼──────────┼────────┤
│30 │陳秀蘭 │ │ │
├──┼─────────┼──────────┼────────┤
│31 │林郁珠 │ │ │
├──┼─────────┼──────────┼────────┤
│32 │謝淑滿 │ │ │
├──┼─────────┼──────────┼────────┤
│33 │李淑卿 │ │ │
├──┼─────────┼──────────┼────────┤
│34 │李美月 │ │ │
├──┼─────────┼──────────┼────────┤
│35 │李鳳招 │ │ │
├──┼─────────┼──────────┼────────┤
│36 │王瓊樺 │ │ │
├──┼─────────┼──────────┼────────┤
│37 │陳李玉琴 │ │ │
├──┼─────────┼──────────┼────────┤
│38 │張麗罔 │ │ │
├──┼─────────┼──────────┼────────┤
│39 │李玉梅 │ │ │
├──┼─────────┼──────────┼────────┤
│40 │紀國華 │ │ │
├──┼─────────┼──────────┼────────┤
│41 │蘇鴻麟 │ │ │
├──┼─────────┼──────────┼────────┤
│42 │謝美子 │不符合照顧服務員資格│被告未扣減該部分│
│ │ │ │價金 │
├──┴─────────┴──────────┴────────┤
│合計0元(雖有違約情事,被告未扣款) │
├────────────────────────────────┤
│◎2月份 │
├──┬─────────┬──────────┬────────┤
│編號│履約人員 │ 違約情形 │ 扣減價金 │
├──┼─────────┼──────────┼────────┤
│1 │楊麗雀 │ │ │
├──┼─────────┼──────────┼────────┤
│2 │曾文玲 │ │ │
├──┼─────────┼──────────┼────────┤
│3 │張語珍 │ │ │
├──┼─────────┼──────────┼────────┤
│4 │謝偉政 │ │ │
├──┼─────────┼──────────┼────────┤
│5 │李朝欽(2/19到職) │ │ │
│ ├─────────┤ │ │
│ │張江舜(2/18離職) │ │ │
├──┼─────────┼──────────┼────────┤
│6 │周輝銘 │ │ │
├──┼─────────┼──────────┼────────┤
│7 │許綉梅 │ │ │
├──┼─────────┼──────────┼────────┤
│8 │陳松江 │ │ │
├──┼─────────┼──────────┼────────┤
│9 │陳張幸 │ │ │
├──┼─────────┼──────────┼────────┤
│10 │高敏杰 │ │ │
├──┼─────────┼──────────┼────────┤
│11 │陳彥均 │ │ │
├──┼─────────┼──────────┼────────┤
│12 │鄭錫寬 │ │ │
├──┼─────────┼──────────┼────────┤
│13 │陳耀雄 │ │ │
├──┼─────────┼──────────┼────────┤
│14 │馮春華(2/19到職) │ │ │
│ ├─────────┤ │ │
│ │蕭純純(2/18離職) │ │ │
├──┼─────────┼──────────┼────────┤
│15 │蕭東乙 │ │ │
├──┼─────────┼──────────┼────────┤
│16 │蔡美珠 │ │ │
├──┼─────────┼──────────┼────────┤
│17 │蔡玉鑾 │ │ │
├──┼─────────┼──────────┼────────┤
│18 │李秀雲 │ │ │
├──┼─────────┼──────────┼────────┤
│19 │陳鍵福 │ │ │
├──┼─────────┼──────────┼────────┤
│20 │謝慧端 │ │ │
├──┼─────────┼──────────┼────────┤
│21 │邱瑞蓉 │ │ │
├──┼─────────┼──────────┼────────┤
│22 │湯育才 │ │ │
├──┼─────────┼──────────┼────────┤
│23 │羅嘉露 │ │ │
├──┼─────────┼──────────┼────────┤
│24 │林依穎 │ │ │
├──┼─────────┼──────────┼────────┤
│25 │洪 云 │ │ │
├──┼─────────┼──────────┼────────┤
│26 │張金標(2/19到職) │ │ │
│ ├─────────┤ │ │
│ │蘇鴻麟(2/18離職) │ │ │
├──┼─────────┼──────────┼────────┤
│27 │蕭玉真 │ │ │
├──┼─────────┼──────────┼────────┤
│28 │廖婉伸 │ │ │
├──┼─────────┼──────────┼────────┤
│29 │王筱婷 │ │ │
├──┼─────────┼──────────┼────────┤
│30 │廖彩蓮 │ │ │
├──┼─────────┼──────────┼────────┤
│31 │陳秀蘭 │ │ │
├──┼─────────┼──────────┼────────┤
│32 │林郁珠 │ │ │
├──┼─────────┼──────────┼────────┤
│33 │謝淑滿 │ │ │
├──┼─────────┼──────────┼────────┤
│34 │李淑卿 │ │ │
├──┼─────────┼──────────┼────────┤
│35 │李美月 │ │ │
├──┼─────────┼──────────┼────────┤
│36 │李鳳招 │ │ │
├──┼─────────┼──────────┼────────┤
│37 │王瓊樺 │ │ │
├──┼─────────┼──────────┼────────┤
│38 │陳李玉琴 │ │ │
├──┼─────────┼──────────┼────────┤
│39 │張麗罔 │ │ │
├──┼─────────┼──────────┼────────┤
│40 │李玉梅 │ │ │
├──┼─────────┼──────────┼────────┤
│41 │紀國華 │ │ │
├──┼─────────┼──────────┼────────┤
│42 │謝美子 │不符合照顧服務員資格│30,000元 │
├──┴─────────┴──────────┴────────┤
│基本人數缺額1人 │
│合計30,000元 │
├────────────────────────────────┤
│◎3月份 │
├──┬─────────┬──────────┬────────┤
│編號│履約人員 │ 違約情形 │ 扣減價金 │
├──┼─────────┼──────────┼────────┤
│1 │楊麗雀 │ │ │
├──┼─────────┼──────────┼────────┤
│2 │曾文玲 │ │ │
├──┼─────────┼──────────┼────────┤
│3 │謝偉政 │ │ │
├──┼─────────┼──────────┼────────┤
│4 │李朝欽 │ │ │
├──┼─────────┼──────────┼────────┤
│5 │蔡美珠 │ │ │
├──┼─────────┼──────────┼────────┤
│6 │許綉梅 │ │ │
├──┼─────────┼──────────┼────────┤
│7 │陳松江 │ │ │
├──┼─────────┼──────────┼────────┤
│8 │陳張幸 │ │ │
├──┼─────────┼──────────┼────────┤
│9 │高敏杰 │ │ │
├──┼─────────┼──────────┼────────┤
│10 │張語珍 │ │ │
├──┼─────────┼──────────┼────────┤
│11 │鄭錫寬 │ │ │
├──┼─────────┼──────────┼────────┤
│12 │陳耀雄 │ │ │
├──┼─────────┼──────────┼────────┤
│13 │馮春華 │ │ │
├──┼─────────┼──────────┼────────┤
│14 │蕭東乙 │ │ │
├──┼─────────┼──────────┼────────┤
│15 │張金標 │ │ │
├──┼─────────┼──────────┼────────┤
│16 │蔡玉鑾 │ │ │
├──┼─────────┼──────────┼────────┤
│17 │李秀雲 │ │ │
├──┼─────────┼──────────┼────────┤
│18 │陳鍵福 │ │ │
├──┼─────────┼──────────┼────────┤
│19 │謝慧端 │ │ │
├──┼─────────┼──────────┼────────┤
│20 │邱瑞蓉 │ │ │
├──┼─────────┼──────────┼────────┤
│21 │湯育才 │ │ │
├──┼─────────┼──────────┼────────┤
│22 │羅嘉露 │ │ │
├──┼─────────┼──────────┼────────┤
│23 │林依穎 │ │ │
├──┼─────────┼──────────┼────────┤
│24 │洪 云 │ │ │
├──┼─────────┼──────────┼────────┤
│25 │蕭玉真 │ │ │
├──┼─────────┼──────────┼────────┤
│26 │廖婉伸 │ │ │
├──┼─────────┼──────────┼────────┤
│27 │王筱婷 │ │ │
├──┼─────────┼──────────┼────────┤
│28 │廖彩蓮 │ │ │
├──┼─────────┼──────────┼────────┤
│29 │陳秀蘭 │ │ │
├──┼─────────┼──────────┼────────┤
│30 │林郁珠 │ │ │
├──┼─────────┼──────────┼────────┤
│31 │謝淑滿 │ │ │
├──┼─────────┼──────────┼────────┤
│32 │李淑卿 │ │ │
├──┼─────────┼──────────┼────────┤
│33 │李美月 │ │ │
├──┼─────────┼──────────┼────────┤
│34 │李鳳招 │ │ │
├──┼─────────┼──────────┼────────┤
│35 │王瓊樺 │ │ │
├──┼─────────┼──────────┼────────┤
│36 │陳李玉琴 │ │ │
├──┼─────────┼──────────┼────────┤
│37 │張麗罔 │ │ │
├──┼─────────┼──────────┼────────┤
│38 │李玉梅 │ │ │
├──┼─────────┼──────────┼────────┤
│39 │紀國華 │ │ │
├──┼─────────┼──────────┼────────┤
│40 │謝美子(3/18報離) │謝美子不符合照顧服務│被告未扣減該部分│
│ │ │員資格(3/1-3/18不計│價金 │
│ │ │入在職人數) │ │
│ ├─────────┼──────────┼────────┤
│ │陳建良(3/19到職) │ │ │
├──┼─────────┼──────────┼────────┤
│41 │周輝銘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 │ │ │
├──┼─────────┼──────────┼────────┤
│42 │陳彥均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 │ │ │
├──┴─────────┴──────────┴────────┤
│1. 未排班:扣減2人價金及違約金6,300元。 │
│2. 合計:66,300元【計算式:30,000×2+6,300=66,300元】 │
├────────────────────────────────┤
│◎4月份 │
├──┬─────────┬──────────┬────────┤
│編號│履約人員 │ 違約情形 │ 扣減價金 │
├──┼─────────┼──────────┼────────┤
│1 │楊麗雀 │ │ │
├──┼─────────┼──────────┼────────┤
│2 │謝偉政 │ │ │
├──┼─────────┼──────────┼────────┤
│3 │李朝欽 │ │ │
├──┼─────────┼──────────┼────────┤
│4 │許綉梅 │ │ │
├──┼─────────┼──────────┼────────┤
│5 │陳建良 │ │ │
├──┼─────────┼──────────┼────────┤
│6 │陳松江 │ │ │
├──┼─────────┼──────────┼────────┤
│7 │陳張幸 │ │ │
├──┼─────────┼──────────┼────────┤
│8 │高敏杰 │ │ │
├──┼─────────┼──────────┼────────┤
│9 │張語珍 │ │ │
├──┼─────────┼──────────┼────────┤
│10 │曾文玲 │ │ │
├──┼─────────┼──────────┼────────┤
│11 │陳耀雄 │ │ │
├──┼─────────┼──────────┼────────┤
│12 │馮春華 │ │ │
├──┼─────────┼──────────┼────────┤
│13 │蕭東乙 │ │ │
├──┼─────────┼──────────┼────────┤
│14 │蔡美珠 │ │ │
├──┼─────────┼──────────┼────────┤
│15 │蔡玉鑾 │ │ │
├──┼─────────┼──────────┼────────┤
│16 │李秀雲 │ │ │
├──┼─────────┼──────────┼────────┤
│17 │鄭錫寬 │ │ │
├──┼─────────┼──────────┼────────┤
│18 │陳鍵福 │ │ │
├──┼─────────┼──────────┼────────┤
│19 │謝慧端 │ │ │
├──┼─────────┼──────────┼────────┤
│20 │邱瑞蓉 │ │ │
├──┼─────────┼──────────┼────────┤
│21 │湯育才 │ │ │
├──┼─────────┼──────────┼────────┤
│22 │羅嘉露 │ │ │
├──┼─────────┼──────────┼────────┤
│23 │林依穎 │ │ │
├──┼─────────┼──────────┼────────┤
│24 │洪 云 │ │ │
├──┼─────────┼──────────┼────────┤
│25 │廖婉伸 │ │ │
├──┼─────────┼──────────┼────────┤
│26 │王筱婷 │ │ │
├──┼─────────┼──────────┼────────┤
│27 │廖彩蓮 │ │ │
├──┼─────────┼──────────┼────────┤
│28 │陳秀蘭 │ │ │
├──┼─────────┼──────────┼────────┤
│29 │林郁珠 │ │ │
├──┼─────────┼──────────┼────────┤
│30 │謝淑滿 │ │ │
├──┼─────────┼──────────┼────────┤
│31 │李淑卿 │ │ │
├──┼─────────┼──────────┼────────┤
│32 │李美月 │ │ │
├──┼─────────┼──────────┼────────┤
│33 │李鳳招 │ │ │
├──┼─────────┼──────────┼────────┤
│34 │王瓊樺 │ │ │
├──┼─────────┼──────────┼────────┤
│35 │陳李玉琴 │ │ │
├──┼─────────┼──────────┼────────┤
│36 │張麗罔 │ │ │
├──┼─────────┼──────────┼────────┤
│37 │李玉梅 │ │ │
├──┼─────────┼──────────┼────────┤
│38 │紀國華 │ │ │
├──┼─────────┼──────────┼────────┤
│39 │蕭玉真 │ │ │
├──┼─────────┼──────────┼────────┤
│40 │周輝銘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1 │陳彥均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2 │張金標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1. 未排班:扣減3人價金及違約金6,300元。 │
│2. 合計:96,300元【計算式:30,000×3+6,300=96,300元】 │
├────────────────────────────────┤
│◎5月份 │
├──┬─────────┬──────────┬────────┤
│項次│履約人員 │ 違約情形 │扣減價金及罰金 │
├──┼─────────┼──────────┼────────┤
│1 │楊麗雀 │ │ │
├──┼─────────┼──────────┼────────┤
│2 │謝偉政 │ │ │
├──┼─────────┼──────────┼────────┤
│3 │潘妙子(5/4到職) │ │ │
│ ├─────────┤ │ │
│ │周輝銘(5/3離職) │ │ │
├──┼─────────┼──────────┼────────┤
│4 │張語珍 │ │ │
├──┼─────────┼──────────┼────────┤
│5 │李朝欽 │ │ │
├──┼─────────┼──────────┼────────┤
│6 │陳建良 │ │ │
├──┼─────────┼──────────┼────────┤
│7 │陳松江 │ │ │
├──┼─────────┼──────────┼────────┤
│8 │陳張幸 │ │ │
├──┼─────────┼──────────┼────────┤
│9 │高敏杰 │ │ │
├──┼─────────┼──────────┼────────┤
│10 │曾文玲 │ │ │
├──┼─────────┼──────────┼────────┤
│11 │許綉梅 │ │ │
├──┼─────────┼──────────┼────────┤
│12 │陳耀雄 │ │ │
├──┼─────────┼──────────┼────────┤
│13 │馮春華 │ │ │
├──┼─────────┼──────────┼────────┤
│14 │蕭東乙 │ │ │
├──┼─────────┼──────────┼────────┤
│15 │蔡美珠 │ │ │
├──┼─────────┼──────────┼────────┤
│16 │蔡玉鑾 │ │ │
├──┼─────────┼──────────┼────────┤
│17 │李秀雲 │ │ │
├──┼─────────┼──────────┼────────┤
│18 │鄭錫寬 │ │ │
├──┼─────────┼──────────┼────────┤
│19 │陳鍵福 │ │ │
├──┼─────────┼──────────┼────────┤
│20 │謝慧端 │ │ │
├──┼─────────┼──────────┼────────┤
│21 │邱瑞蓉 │ │ │
├──┼─────────┼──────────┼────────┤
│22 │湯育才 │ │ │
├──┼─────────┼──────────┼────────┤
│23 │羅嘉露 │ │ │
├──┼─────────┼──────────┼────────┤
│24 │林依穎 │ │ │
├──┼─────────┼──────────┼────────┤
│25 │洪 云 │ │ │
├──┼─────────┼──────────┼────────┤
│26 │張金標(5/25離職) │ │ │
│ ├─────────┼──────────┼────────┤
│ │胡月蘭(5/26到職) │未具健檢報告完成核備│被告未扣減該部分│
│ │ │程序(5/26至5/31不計│價金 │
│ │ │入在職人數) │ │
├──┼─────────┼──────────┼────────┤
│27 │廖婉伸 │ │ │
├──┼─────────┼──────────┼────────┤
│28 │王筱婷 │ │ │
├──┼─────────┼──────────┼────────┤
│29 │廖彩蓮 │ │ │
├──┼─────────┼──────────┼────────┤
│30 │陳秀蘭 │ │ │
├──┼─────────┼──────────┼────────┤
│31 │林郁珠 │ │ │
├──┼─────────┼──────────┼────────┤
│32 │謝淑滿 │ │ │
├──┼─────────┼──────────┼────────┤
│33 │李淑卿 │ │ │
├──┼─────────┼──────────┼────────┤
│34 │李美月 │ │ │
├──┼─────────┼──────────┼────────┤
│35 │李鳳招 │ │ │
├──┼─────────┼──────────┼────────┤
│36 │王瓊樺 │ │ │
├──┼─────────┼──────────┼────────┤
│37 │陳李玉琴 │ │ │
├──┼─────────┼──────────┼────────┤
│38 │張麗罔 │ │ │
├──┼─────────┼──────────┼────────┤
│39 │李玉梅 │ │ │
├──┼─────────┼──────────┼────────┤
│40 │紀國華 │ │ │
├──┼─────────┼──────────┼────────┤
│41 │蘇鴻麟(5/31到職) │ │ │
│ ├─────────┤ │ │
│ │陳彥均(5/30離職) │ │ │
├──┼─────────┼──────────┼────────┤
│42 │蕭玉真 │ │ │
├──┴─────────┴──────────┴────────┤
│合計0元(雖有違約情事,被告未扣款) │
├────────────────────────────────┤
│◎6月份 │
├──┬─────────┬──────────┬────────┤
│編號│履約人員 │ 違約情形 │扣減價金 │
├──┼─────────┼──────────┼────────┤
│1 │楊麗雀 │ │ │
├──┼─────────┼──────────┼────────┤
│2 │謝偉政 │ │ │
├──┼─────────┼──────────┼────────┤
│3 │王筱婷 │ │ │
├──┼─────────┼──────────┼────────┤
│4 │許綉梅 │ │ │
├──┼─────────┼──────────┼────────┤
│5 │張語珍 │ │ │
├──┼─────────┼──────────┼────────┤
│6 │李朝欽 │ │ │
├──┼─────────┼──────────┼────────┤
│7 │陳建良 │ │ │
├──┼─────────┼──────────┼────────┤
│8 │陳松江 │ │ │
├──┼─────────┼──────────┼────────┤
│9 │陳張幸 │ │ │
├──┼─────────┼──────────┼────────┤
│10 │高敏杰 │ │ │
├──┼─────────┼──────────┼────────┤
│11 │曾文玲 │ │ │
├──┼─────────┼──────────┼────────┤
│12 │江桃花(6/2到職) │ │ │
│ ├─────────┤ │ │
│ │潘妙子(6/1離職) │ │ │
├──┼─────────┼──────────┼────────┤
│13 │陳耀雄 │ │ │
├──┼─────────┼──────────┼────────┤
│14 │馮春華 │ │ │
├──┼─────────┼──────────┼────────┤
│15 │蕭東乙 │ │ │
├──┼─────────┼──────────┼────────┤
│16 │蔡美珠 │ │ │
├──┼─────────┼──────────┼────────┤
│17 │蔡玉鑾 │ │ │
├──┼─────────┼──────────┼────────┤
│18 │李秀雲 │ │ │
├──┼─────────┼──────────┼────────┤
│19 │蕭玉真 │ │ │
├──┼─────────┼──────────┼────────┤
│20 │陳鍵福 │ │ │
├──┼─────────┼──────────┼────────┤
│21 │謝慧端 │ │ │
├──┼─────────┼──────────┼────────┤
│22 │邱瑞蓉 │ │ │
├──┼─────────┼──────────┼────────┤
│23 │鄭錫寬 │ │ │
├──┼─────────┼──────────┼────────┤
│24 │羅嘉露 │ │ │
├──┼─────────┼──────────┼────────┤
│25 │林依穎 │ │ │
├──┼─────────┼──────────┼────────┤
│26 │洪 云 │ │ │
├──┼─────────┼──────────┼────────┤
│27 │廖婉伸 │ │ │
├──┼─────────┼──────────┼────────┤
│28 │廖彩蓮 │ │ │
├──┼─────────┼──────────┼────────┤
│29 │陳秀蘭 │ │ │
├──┼─────────┼──────────┼────────┤
│30 │林郁珠 │ │ │
├──┼─────────┼──────────┼────────┤
│31 │李淑卿 │ │ │
├──┼─────────┼──────────┼────────┤
│32 │謝淑滿 │ │ │
├──┼─────────┼──────────┼────────┤
│33 │李美月 │ │ │
├──┼─────────┼──────────┼────────┤
│34 │李鳳招 │ │ │
├──┼─────────┼──────────┼────────┤
│35 │王瓊樺 │ │ │
├──┼─────────┼──────────┼────────┤
│36 │陳李玉琴 │ │ │
├──┼─────────┼──────────┼────────┤
│37 │張麗罔 │ │ │
├──┼─────────┼──────────┼────────┤
│38 │李玉梅 │ │ │
├──┼─────────┼──────────┼────────┤
│39 │蘇鴻麟 │ │ │
├──┼─────────┼──────────┼────────┤
│40 │湯育才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1 │紀國華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2 │胡月蘭 │未完成核備(不計入履│30,000元 │
│ │ │約人數) │ │
├──┴─────────┴──────────┴────────┤
│1. 未排班:扣減2人價金及違約金6,300元 │
│2. 基本人數缺額1人 │
│3. 合計:96,300元【計算式:30,000×2+6,300+30,000=96,300元】 │
├────────────────────────────────┤
│◎7月份 │
├──┬─────────┬──────────┬────────┤
│編號│履約人員 │ 違約情形 │ 扣減價金 │
├──┼─────────┼──────────┼────────┤
│1 │楊麗雀 │ │ │
├──┼─────────┼──────────┼────────┤
│2 │謝偉政 │ │ │
├──┼─────────┼──────────┼────────┤
│3 │許綉梅 │ │ │
├──┼─────────┼──────────┼────────┤
│4 │張語珍 │ │ │
├──┼─────────┼──────────┼────────┤
│5 │陳建良 │ │ │
├──┼─────────┼──────────┼────────┤
│6 │吳佩娟(7/30到職) │7/30補正核備 │ │
│ ├─────────┼──────────┤ │
│ │李朝欽(7/29離職) │ │ │
├──┼─────────┼──────────┼────────┤
│7 │陳鵬任(7/30到職) │7/30補正核備 │ │
│ ├─────────┼──────────┤ │
│ │馮春華(7/29離職) │ │ │
├──┼─────────┼──────────┼────────┤
│8 │陳松江 │ │ │
├──┼─────────┼──────────┼────────┤
│9 │陳張幸 │ │ │
├──┼─────────┼──────────┼────────┤
│10 │高敏杰 │ │ │
├──┼─────────┼──────────┼────────┤
│11 │曾文玲 │ │ │
├──┼─────────┼──────────┼────────┤
│12 │林郁珠 │ │ │
├──┼─────────┼──────────┼────────┤
│13 │羅嘉露 │ │ │
├──┼─────────┼──────────┼────────┤
│14 │盧莉璇(7/30到職) │7/30補正核備 │ │
│ ├─────────┤ │ │
│ │湯育才(7/29離職) │ │ │
├──┼─────────┼──────────┼────────┤
│15 │陳耀雄(7/29離職) │7/30至7/31無人在職 │被告未扣減該部分│
│ │ │ │價金 │
├──┼─────────┼──────────┼────────┤
│16 │蕭東乙 │ │ │
├──┼─────────┼──────────┼────────┤
│17 │蔡美珠 │ │ │
├──┼─────────┼──────────┼────────┤
│18 │李秀雲 │ │ │
├──┼─────────┼──────────┼────────┤
│19 │廖婉伸 │ │ │
├──┼─────────┼──────────┼────────┤
│20 │陳文霖(7/13到職) │ │ │
│ ├─────────┤ │ │
│ │紀國華(7/12離職) │ │ │
├──┼─────────┼──────────┼────────┤
│21 │謝慧端 │ │ │
├──┼─────────┼──────────┼────────┤
│22 │邱瑞蓉 │ │ │
├──┼─────────┼──────────┼────────┤
│23 │鄭錫寬 │ │ │
├──┼─────────┼──────────┼────────┤
│24 │張枝村(7/31到職) │7/30無人在職 │被告未扣減該部分│
│ ├─────────┤ │價金 │
│ │蕭玉真(7/29離職) │ │ │
├──┼─────────┼──────────┼────────┤
│25 │林依穎 │ │ │
├──┼─────────┼──────────┼────────┤
│26 │洪 云 │ │ │
├──┼─────────┼──────────┼────────┤
│27 │陳鍵福 │ │ │
├──┼─────────┼──────────┼────────┤
│28 │王筱婷 │ │ │
├──┼─────────┼──────────┼────────┤
│29 │廖彩蓮 │ │ │
├──┼─────────┼──────────┼────────┤
│30 │陳秀蘭 │ │ │
├──┼─────────┼──────────┼────────┤
│31 │謝淑滿 │ │ │
├──┼─────────┼──────────┼────────┤
│32 │李淑卿 │ │ │
│ │ │ │ │
├──┼─────────┼──────────┼────────┤
│33 │李美月 │ │ │
├──┼─────────┼──────────┼────────┤
│34 │李鳳招 │ │ │
├──┼─────────┼──────────┼────────┤
│35 │王瓊樺 │ │ │
├──┼─────────┼──────────┼────────┤
│36 │陳李玉琴 │ │ │
├──┼─────────┼──────────┼────────┤
│37 │張麗罔 │ │ │
├──┼─────────┼──────────┼────────┤
│38 │李玉梅 │ │ │
├──┼─────────┼──────────┼────────┤
│39 │蘇鴻麟 │ │ │
├──┼─────────┼──────────┼────────┤
│40 │劉俊佑(7/19到職) │7/1至7/18無人在職 │被告未扣減該部分│
│ │ │ │價金 │
├──┼─────────┼──────────┼────────┤
│41 │蔡玉鑾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2 │江桃花(7/29離職) │7/30至7/31無人在職 │被告未扣減該部分│
│ │ │ │價金 │
├──┼─────────┼──────────┼────────┤
│43 │胡月蘭 │未完成核備(不列入履│超出42人部分(不│
│ │ │約人數) │另扣減) │
├──┼─────────┼──────────┼────────┤
│44 │劉銀忠 │尚未完成核備(8/1補 │ │
│ │ │正前不列入履約人數)│ │
├──┼─────────┼──────────┼────────┤
│45 │許琇鳳 │尚未完成核備(10/20 │ │
│ │ │補正前不列入履約人數│ │
│ │ │) │ │
├──┼─────────┼──────────┼────────┤
│46 │徐惠珍 │未完成核備(不列入履│ │
│ │ │約人數) │ │
├──┼─────────┼──────────┼────────┤
│47 │賴瑞瑛 │未完成核備(不列入履│ │
│ │ │約人數) │ │
├──┴─────────┴──────────┴────────┤
│1. 未排班:扣減1人價金及違約金6,300元。 │
│2. 合計:36,300元【計算式:30,000+6,300=36,300元】 │
├────────────────────────────────┤
│◎8月份 │
├──┬─────────┬──────────┬────────┤
│編號│履約人員 │ 違約情形 │ 扣減價金 │
├──┼─────────┼──────────┼────────┤
│1 │楊麗雀 │ │ │
├──┼─────────┼──────────┼────────┤
│2 │吳佩娟 │ │ │
├──┼─────────┼──────────┼────────┤
│3 │陳鵬任 │ │ │
├──┼─────────┼──────────┼────────┤
│4 │陳秀蘭 │ │ │
├──┼─────────┼──────────┼────────┤
│5 │劉銀忠(8/1到職) │ │ │
├──┼─────────┼──────────┼────────┤
│6 │許綉梅 │ │ │
├──┼─────────┼──────────┼────────┤
│7 │陳松江 │ │ │
├──┼─────────┼──────────┼────────┤
│8 │陳張幸 │ │ │
├──┼─────────┼──────────┼────────┤
│9 │高敏杰 │ │ │
├──┼─────────┼──────────┼────────┤
│10 │陳建良 │ │ │
├──┼─────────┼──────────┼────────┤
│11 │盧莉璇 │ │ │
├──┼─────────┼──────────┼────────┤
│12 │陳文霖 │ │ │
├──┼─────────┼──────────┼────────┤
│13 │羅嘉露 │ │ │
├──┼─────────┼──────────┼────────┤
│14 │蕭東乙 │ │ │
├──┼─────────┼──────────┼────────┤
│15 │蔡美珠 │ │ │
├──┼─────────┼──────────┼────────┤
│16 │李秀雲 │ │ │
├──┼─────────┼──────────┼────────┤
│17 │廖婉伸 │ │ │
├──┼─────────┼──────────┼────────┤
│18 │謝慧端 │ │ │
├──┼─────────┼──────────┼────────┤
│19 │張枝村 │ │ │
├──┼─────────┼──────────┼────────┤
│20 │鄭錫寬 │ │ │
├──┼─────────┼──────────┼────────┤
│21 │林依穎 │ │ │
├──┼─────────┼──────────┼────────┤
│22 │何桂香(8/11到職) │8/1至8/10無人在職 │被告未扣減該部分│
│ │ │ │價金 │
├──┼─────────┼──────────┼────────┤
│23 │陳鍵福 │ │ │
├──┼─────────┼──────────┼────────┤
│24 │王筱婷 │ │ │
├──┼─────────┼──────────┼────────┤
│25 │廖彩蓮 │ │ │
├──┼─────────┼──────────┼────────┤
│26 │林郁珠 │ │ │
├──┼─────────┼──────────┼────────┤
│27 │謝淑滿 │ │ │
├──┼─────────┼──────────┼────────┤
│28 │李淑卿 │ │ │
├──┼─────────┼──────────┼────────┤
│29 │李美月 │ │ │
├──┼─────────┼──────────┼────────┤
│30 │李鳳招 │ │ │
├──┼─────────┼──────────┼────────┤
│31 │王瓊樺 │ │ │
├──┼─────────┼──────────┼────────┤
│32 │陳李玉琴 │ │ │
├──┼─────────┼──────────┼────────┤
│33 │張麗罔 │ │ │
├──┼─────────┼──────────┼────────┤
│34 │李玉梅 │ │ │
├──┼─────────┼──────────┼────────┤
│35 │蘇鴻麟 │ │ │
├──┼─────────┼──────────┼────────┤
│36 │曾文玲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37 │張語珍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38 │蔡玉鑾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39 │邱瑞蓉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0 │洪 云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1 │劉俊佑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2 │許琇鳳 │尚未完成核備(10/20 │30,000元 │
│ │ │補正前不列入履約人數│ │
│ │ │) │ │
├──┼─────────┼──────────┼────────┤
│43 │賴瑞瑛 │未完成核備(不列入履│超出42人部分(不│
│ │ │約人數) │另扣減) │
│ │ │ │ │
├──┴─────────┴──────────┴────────┤
│1. 未排班:扣減6人價金及違約金6,300元。 │
│2. 基本人數缺額1人 │
│2. 合計:216,300元【計算式:30,000×6+6,300+30,000=216,300元 │
│ 】 │
├────────────────────────────────┤
│◎9月份 │
├──┬─────────┬──────────┬────────┤
│編號│履約人員 │ 違約情形 │ 扣減價金 │
├──┼─────────┼──────────┼────────┤
│1 │楊麗雀 │ │ │
├──┼─────────┼──────────┼────────┤
│2 │吳佩娟 │ │ │
├──┼─────────┼──────────┼────────┤
│3 │劉銀忠 │ │ │
├──┼─────────┼──────────┼────────┤
│4 │許綉梅 │ │ │
├──┼─────────┼──────────┼────────┤
│5 │陳建良 │ │ │
├──┼─────────┼──────────┼────────┤
│6 │高敏杰 │ │ │
├──┼─────────┼──────────┼────────┤
│7 │陳張幸 │ │ │
├──┼─────────┼──────────┼────────┤
│8 │陳松江 │ │ │
├──┼─────────┼──────────┼────────┤
│9 │盧莉璇 │ │ │
├──┼─────────┼──────────┼────────┤
│10 │陳文霖 │ │ │
├──┼─────────┼──────────┼────────┤
│11 │羅嘉露 │ │ │
├──┼─────────┼──────────┼────────┤
│12 │廖婉伸 │ │ │
├──┼─────────┼──────────┼────────┤
│13 │蔡美珠 │ │ │
├──┼─────────┼──────────┼────────┤
│14 │李秀雲 │ │ │
├──┼─────────┼──────────┼────────┤
│15 │蔡玉鑾 │ │ │
├──┼─────────┼──────────┼────────┤
│16 │謝慧端 │ │ │
├──┼─────────┼──────────┼────────┤
│17 │張枝村 │ │ │
├──┼─────────┼──────────┼────────┤
│18 │鄭錫寬 │ │ │
├──┼─────────┼──────────┼────────┤
│19 │林依穎 │ │ │
├──┼─────────┼──────────┼────────┤
│20 │蕭東乙 │ │ │
├──┼─────────┼──────────┼────────┤
│21 │陳鍵福 │ │ │
├──┼─────────┼──────────┼────────┤
│22 │王筱婷 │ │ │
├──┼─────────┼──────────┼────────┤
│23 │廖彩蓮 │ │ │
├──┼─────────┼──────────┼────────┤
│24 │陳秀蘭 │ │ │
├──┼─────────┼──────────┼────────┤
│25 │林郁珠 │ │ │
├──┼─────────┼──────────┼────────┤
│26 │謝淑滿 │ │ │
├──┼─────────┼──────────┼────────┤
│27 │李淑卿 │ │ │
├──┼─────────┼──────────┼────────┤
│28 │李美月 │ │ │
├──┼─────────┼──────────┼────────┤
│29 │李鳳招 │ │ │
├──┼─────────┼──────────┼────────┤
│30 │王瓊樺 │ │ │
├──┼─────────┼──────────┼────────┤
│31 │陳李玉琴 │ │ │
├──┼─────────┼──────────┼────────┤
│32 │張麗罔 │ │ │
├──┼─────────┼──────────┼────────┤
│33 │李玉梅 │ │ │
├──┼─────────┼──────────┼────────┤
│34 │蘇鴻麟 │ │ │
├──┼─────────┼──────────┼────────┤
│35 │曾文玲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36 │張語珍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37 │陳鵬任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38 │邱瑞蓉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39 │何桂香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0 │洪 云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1 │劉俊佑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2 │陳麗夢 │尚未完成核備(10/27 │30,000元 │
│ │ │補正前不列入履約人數│ │
│ │ │) │ │
├──┼─────────┼──────────┼────────┤
│43 │許琇鳳 │尚未完成核備(10/20 │超出42人部分(不│
│ │ │補正前不列入履約人數│另扣減) │
│ │ │) │ │
├──┴─────────┴──────────┴────────┤
│1. 未排班:扣減7人價金及違約金6,300元。 │
│2. 基本人數缺額1人。 │
│3. 合計:246,300元【計算式:30,000×7+6,300+30,000=246,300元 │
│ 】 │
├────────────────────────────────┤
│◎10月份 │
├──┬─────────┬──────────┬────────┤
│編號│履約人員 │ 違約情形 │ 扣減價金 │
├──┼─────────┼──────────┼────────┤
│1 │楊麗雀 │ │ │
├──┼─────────┼──────────┼────────┤
│2 │吳佩娟 │ │ │
├──┼─────────┼──────────┼────────┤
│3 │許綉梅 │ │ │
├──┼─────────┼──────────┼────────┤
│4 │陳建良 │ │ │
├──┼─────────┼──────────┼────────┤
│5 │陳松江 │ │ │
├──┼─────────┼──────────┼────────┤
│6 │陳張幸 │ │ │
├──┼─────────┼──────────┼────────┤
│7 │高敏杰 │ │ │
├──┼─────────┼──────────┼────────┤
│8 │蕭東乙 │ │ │
├──┼─────────┼──────────┼────────┤
│9 │陳麗夢(10/27到職) │10/25至10/26無人在職│被告未扣減該部分│
│ ├─────────┤ │價金 │
│ │劉俊佑(10/24離職) │ │ │
├──┼─────────┼──────────┼────────┤
│10 │劉銀忠 │ │ │
├──┼─────────┼──────────┼────────┤
│11 │張枝村 │ │ │
├──┼─────────┼──────────┼────────┤
│12 │廖婉伸 │ │ │
├──┼─────────┼──────────┼────────┤
│13 │蔡美珠 │ │ │
├──┼─────────┼──────────┼────────┤
│14 │李秀雲 │ │ │
├──┼─────────┼──────────┼────────┤
│15 │蔡玉鑾 │ │ │
├──┼─────────┼──────────┼────────┤
│16 │羅嘉露 │ │ │
├──┼─────────┼──────────┼────────┤
│17 │盧莉璇 │ │ │
├──┼─────────┼──────────┼────────┤
│18 │陳文霖 │ │ │
├──┼─────────┼──────────┼────────┤
│19 │林依穎 │ │ │
├──┼─────────┼──────────┼────────┤
│20 │陳鍵福 │ │ │
├──┼─────────┼──────────┼────────┤
│21 │王筱婷 │ │ │
├──┼─────────┼──────────┼────────┤
│22 │廖彩蓮 │ │ │
├──┼─────────┼──────────┼────────┤
│23 │陳秀蘭 │ │ │
├──┼─────────┼──────────┼────────┤
│24 │林郁珠 │ │ │
├──┼─────────┼──────────┼────────┤
│25 │謝淑滿 │ │ │
├──┼─────────┼──────────┼────────┤
│26 │李淑卿 │ │ │
├──┼─────────┼──────────┼────────┤
│27 │李美月 │ │ │
├──┼─────────┼──────────┼────────┤
│28 │李鳳招 │ │ │
├──┼─────────┼──────────┼────────┤
│29 │王瓊樺 │ │ │
├──┼─────────┼──────────┼────────┤
│30 │陳李玉琴 │ │ │
├──┼─────────┼──────────┼────────┤
│31 │張麗罔 │ │ │
├──┼─────────┼──────────┼────────┤
│32 │李玉梅 │ │ │
├──┼─────────┼──────────┼────────┤
│33 │蘇鴻麟 │ │ │
├──┼─────────┼──────────┼────────┤
│34 │許琇鳳(10/20到職) │10/19無人在職 │被告未扣減該部分│
│ ├─────────┤ │價金 │
│ │張語珍(10/18離職) │ │ │
├──┼─────────┼──────────┼────────┤
│35 │曾文玲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36 │陳鵬任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37 │鄭錫寬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38 │謝慧端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39 │邱瑞蓉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0 │何桂香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1 │洪 云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2 │鄭源春 │尚未完成核備(11/3補│30,000元 │
│ │ │正前不列入履約人數)│ │
├──┼─────────┼──────────┼────────┤
│43 │侯光江 │尚未完成核備(11/3補│超出42人部分(不│
│ │ │正前不列入履約人數)│另扣減) │
├──┼─────────┼──────────┼────────┤
│44 │徐瑞真 │尚未完成核備(未曾核│被告漏列入履約名│
│ │ │備) │單 │
├──┴─────────┴──────────┴────────┤
│1. 未排班:扣減7人價金及違約金6,300元。 │
│2. 基本人數缺額1人。 │
│3. 合計:246,300元【計算式:30,000×7+6,300+30,000=246,300元 │
│ 】 │
├────────────────────────────────┤
│◎11月份 │
├──┬─────────┬──────────┬────────┤
│編號│履約人員 │ 違約情形 │ 扣減價金 │
├──┼─────────┼──────────┼────────┤
│1 │楊麗雀 │ │ │
├──┼─────────┼──────────┼────────┤
│2 │吳佩娟 │ │ │
├──┼─────────┼──────────┼────────┤
│3 │鄭源春(11/3到職) │11/1至11/3無人在職 │被告未扣減該部分│
│ ├─────────┤ │價金 │
│ │邱瑞蓉(10/31離職) │ │ │
├──┼─────────┼──────────┼────────┤
│4 │陳建良 │ │ │
├──┼─────────┼──────────┼────────┤
│5 │陳松江 │ │ │
├──┼─────────┼──────────┼────────┤
│6 │陳張幸 │ │ │
├──┼─────────┼──────────┼────────┤
│7 │高敏杰 │ │ │
├──┼─────────┼──────────┼────────┤
│8 │蕭東乙 │ │ │
├──┼─────────┼──────────┼────────┤
│9 │陳麗夢 │ │ │
├──┼─────────┼──────────┼────────┤
│10 │劉銀忠 │ │ │
├──┼─────────┼──────────┼────────┤
│11 │張枝村 │ │ │
├──┼─────────┼──────────┼────────┤
│12 │廖婉伸 │ │ │
├──┼─────────┼──────────┼────────┤
│13 │蔡美珠 │ │ │
├──┼─────────┼──────────┼────────┤
│14 │李秀雲 │ │ │
├──┼─────────┼──────────┼────────┤
│15 │蔡玉鑾 │ │ │
├──┼─────────┼──────────┼────────┤
│16 │羅嘉露 │ │ │
├──┼─────────┼──────────┼────────┤
│17 │侯光江(11/3到職) │11/1至11/3無人在職 │被告未扣減該部分│
│ ├─────────┤ │價金 │
│ │張金標(10/31離職) │ │ │
├──┼─────────┼──────────┼────────┤
│18 │盧莉璇 │ │ │
├──┼─────────┼──────────┼────────┤
│19 │陳文霖 │ │ │
├──┼─────────┼──────────┼────────┤
│20 │洪 云 │ │ │
├──┼─────────┼──────────┼────────┤
│21 │林依穎 │ │ │
├──┼─────────┼──────────┼────────┤
│22 │陳鍵福 │ │ │
├──┼─────────┼──────────┼────────┤
│23 │王筱婷 │ │ │
├──┼─────────┼──────────┼────────┤
│24 │廖彩蓮 │ │ │
├──┼─────────┼──────────┼────────┤
│25 │陳秀蘭 │ │ │
├──┼─────────┼──────────┼────────┤
│26 │林郁珠 │ │ │
├──┼─────────┼──────────┼────────┤
│27 │謝淑滿 │ │ │
├──┼─────────┼──────────┼────────┤
│28 │李淑卿 │ │ │
├──┼─────────┼──────────┼────────┤
│29 │李美月 │ │ │
├──┼─────────┼──────────┼────────┤
│30 │李鳳招 │ │ │
├──┼─────────┼──────────┼────────┤
│31 │王瓊樺 │ │ │
├──┼─────────┼──────────┼────────┤
│32 │陳李玉琴 │ │ │
├──┼─────────┼──────────┼────────┤
│33 │張麗罔 │ │ │
├──┼─────────┼──────────┼────────┤
│34 │李玉梅 │ │ │
├──┼─────────┼──────────┼────────┤
│35 │蘇鴻麟 │ │ │
├──┼─────────┼──────────┼────────┤
│36 │許琇鳳 │ │ │
├──┼─────────┼──────────┼────────┤
│37 │曾文玲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38 │陳鵬任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39 │鄭錫寬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0 │謝慧端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1 │何桂香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2 │陳建良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3 │馮春華 │尚未完成核備(12/23 │超出42人部分(不│
│ │ │補正前不列入履約人數│另扣減) │
├──┼─────────┼──────────┼────────┤
│44 │黃 菁 │尚未完成核備(12/5補│ │
│ │ │正前不列入履約人數 │ │
├──┼─────────┼──────────┼────────┤
│45 │張源鍵 │尚未完成核備(12/15 │ │
│ │ │補正前不列入履約人數│ │
├──┼─────────┼──────────┼────────┤
│46 │陳俊宏 │尚未完成核備(12/15 │ │
│ │ │補正前不列入履約人數│ │
├──┼─────────┼──────────┼────────┤
│47 │徐瑞真 │未完成核備(不列入履│ │
│ │ │約人數 │ │
├──┴─────────┴──────────┴────────┤
│1. 未排班:扣減6人價金及違約金6,300元。 │
│2. 合計:186,300元【計算式:30,000×6+6,300=186,300元】 │
├────────────────────────────────┤
│◎12月份 │
├──┬─────────┬──────────┬────────┤
│編號│履約人員 │ 違約情形 │ 扣減價金 │
├──┼─────────┼──────────┼────────┤
│1 │楊麗雀 │ │ │
├──┼─────────┼──────────┼────────┤
│2 │吳佩娟 │ │ │
├──┼─────────┼──────────┼────────┤
│3 │鄭源春 │ │ │
├──┼─────────┼──────────┼────────┤
│4 │馮春華(12/23到職) │ │ │
│ ├─────────┤ │ │
│ │洪 云(12/22離職) │ │ │
├──┼─────────┼──────────┼────────┤
│5 │許綉梅 │ │ │
├──┼─────────┼──────────┼────────┤
│6 │李朝欽(12/23到職) │ │ │
│ ├─────────┤ │ │
│ │曾文玲(12/22離職) │ │ │
├──┼─────────┼──────────┼────────┤
│7 │陳俊宏(12/15到職) │ │ │
│ ├─────────┤ │ │
│ │陳鵬任(12/14離職) │ │ │
├──┼─────────┼──────────┼────────┤
│8 │陳松江 │ │ │
├──┼─────────┼──────────┼────────┤
│9 │陳張幸 │ │ │
├──┼─────────┼──────────┼────────┤
│10 │高敏杰 │ │ │
├──┼─────────┼──────────┼────────┤
│11 │蕭東乙 │ │ │
├──┼─────────┼──────────┼────────┤
│12 │陳麗夢 │ │ │
├──┼─────────┼──────────┼────────┤
│13 │黃 菁(12/5到職) │ │ │
│ ├─────────┤ │ │
│ │何桂香(12/5離職) │ │ │
├──┼─────────┼──────────┼────────┤
│14 │張枝村 │ │ │
├──┼─────────┼──────────┼────────┤
│15 │張源鍵(12/15到職) │ │ │
│ ├─────────┤ │ │
│ │陳建良(12/14離職) │ │ │
├──┼─────────┼──────────┼────────┤
│16 │蔡美珠 │ │ │
├──┼─────────┼──────────┼────────┤
│17 │李秀雲 │ │ │
├──┼─────────┼──────────┼────────┤
│18 │蔡玉鑾 │ │ │
├──┼─────────┼──────────┼────────┤
│19 │羅嘉露 │ │ │
├──┼─────────┼──────────┼────────┤
│20 │侯光江 │ │ │
├──┼─────────┼──────────┼────────┤
│21 │盧莉璇 │ │ │
├──┼─────────┼──────────┼────────┤
│22 │陳文霖 │ │ │
├──┼─────────┼──────────┼────────┤
│23 │巫惠珠(12/19到職) │12/17至12/18無人在職│被告未扣減該部分│
│ ├─────────┤ │價金 │
│ │鄭錫寬(12/16離職) │ │ │
├──┼─────────┼──────────┼────────┤
│24 │林依穎 │ │ │
├──┼─────────┼──────────┼────────┤
│25 │廖婉伸 │ │ │
├──┼─────────┼──────────┼────────┤
│26 │陳鍵福 │ │ │
├──┼─────────┼──────────┼────────┤
│27 │王筱婷 │ │ │
├──┼─────────┼──────────┼────────┤
│28 │廖彩蓮 │ │ │
├──┼─────────┼──────────┼────────┤
│29 │陳秀蘭 │ │ │
├──┼─────────┼──────────┼────────┤
│30 │林郁珠 │ │ │
├──┼─────────┼──────────┼────────┤
│31 │謝淑滿 │ │ │
├──┼─────────┼──────────┼────────┤
│32 │李淑卿 │ │ │
├──┼─────────┼──────────┼────────┤
│33 │李美月 │ │ │
├──┼─────────┼──────────┼────────┤
│34 │李鳳招 │ │ │
├──┼─────────┼──────────┼────────┤
│35 │王瓊樺 │ │ │
├──┼─────────┼──────────┼────────┤
│36 │陳李玉琴 │ │ │
├──┼─────────┼──────────┼────────┤
│37 │張麗罔 │ │ │
├──┼─────────┼──────────┼────────┤
│38 │李玉梅 │ │ │
├──┼─────────┼──────────┼────────┤
│39 │蘇鴻麟 │ │ │
├──┼─────────┼──────────┼────────┤
│40 │許琇鳳 │ │ │
├──┼─────────┼──────────┼────────┤
│41 │劉銀忠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2 │謝慧端 │整月請假未排班 │30,000元 │
├──┼─────────┼──────────┼────────┤
│43 │王月花 │未完成核備(不列入履│超出42人部分(不│
│ │ │約人數 │另扣減) │
├──┼─────────┼──────────┼────────┤
│44 │蔡榮樂 │未完成核備(不列入履│ │
│ │ │約人數 │ │
├──┴─────────┴──────────┴────────┤
│1. 未排班:扣減2人價金及違約金6,300元。 │
│2. 合計:66,300元【計算式:30,000×2+6,300=66,300元】 │
├────────────────────────────────┤
├────────────────────────────────┤
│總扣金額(1至12月扣款金額)合計:1,286,700元 │
└────────────────────────────────┘
附表二:未具備照顧服務員結業證
┌───────────────────────────────────┐
│未具備照顧服務員結業證 │
├──┬───────────────┬─────┬──────────┤
│月份│違約人員、班次 │扣減價金 │備註 │
├──┼───────────────┼─────┼──────────┤
│ 1 │謝美子(1/28 -1/30、3班次) │ 3,933 │雖不符合契約人力約定│
│ │ │ │,但該月份有取得附表│
│ │ │ │一42人價金。 │
├──┼───────────────┼─────┼──────────┤
│ 3 │謝美子(3/2-3/17、13班次) │ 17,043 │同上 │
├──┴───────────────┴─────┴──────────┤
│合計:20,976元 │
└───────────────────────────────────┘
附表三:到職前未書面函送合格身體檢查表供被告備查
┌──────────────────────────────────────┐
│到職前未書面函送合格身體檢查表供被告備查 │
├──┬────────────┬────┬──────┬──────────┤
│月份│違約人員、班次 │扣減價金│補正完成報備│備註(此欄價金指附表│
│ │ │ │時間 │一所示,基本人數42人│
│ │ │ │ │、每人3萬元價金) │
├──┼────────────┼────┼──────┼──────────┤
│ 1 │陳耀雄(1/7-1/10、4班次)│5,244 │1/12 │未經被告扣減42人價金│
├──┼────────────┼────┼──────┼──────────┤
│ 5 │胡月蘭(5/27-5/31、5班次 │6,555 │未提供合格健│未經被告扣減42人價金│
│ │) │ │康檢查報告 │ │
├──┼────────────┼────┼──────┼──────────┤
│ 6 │胡月蘭(6/2-6/29、18班次 │0 │未提供合格健│該月份未取得42人價金│
│ │) │ │康檢查報告 │(不再扣除24,390) │
├──┼────────────┼────┼──────┼──────────┤
│ 7 │徐惠珍(7/3-7/10、6班次)│0 │未曾補正 │該月份未取得42人價金│
│ │ │ │ │(不再扣除7,866) │
│ ├────────────┼────┼──────┼──────────┤
│ │賴瑞瑛(7/14-7/23、8班次 │0 │未提供合格健│該月份未取得42人價金│
│ │;7/29-7/31、3班次) │ │康檢查報告 │(不再扣除14,421) │
│ ├────────────┼────┼──────┼──────────┤
│ │胡月蘭(7/1、1班次) │0 │未提供合格健│該月份未取得價金(不│
│ │ │ │康檢查報告 │再扣除1,311) │
│ ├────────────┼────┼──────┼──────────┤
│ │許琇鳳(7/14-7/31、14.5班│0 │10/20 │該月份未取得價金(不│
│ │次) │ │ │再扣除19,009.5) │
│ ├────────────┼────┼──────┼──────────┤
│ │劉銀忠(7/30-7/31、2班次 │0 │8/1 │該月份未取得價金(不│
│ │) │ │ │再扣除2622) │
│ ├────────────┼────┼──────┼──────────┤
│ │盧莉璇(7/13-7/29、14班次│18,354 │7/30 │接替離職之人,已計入│
│ │) │ │ │價金 │
│ ├────────────┼────┼──────┼──────────┤
│ │劉俊佑(7/18、0.5班次) │655.5 │7/19 │接替離職之人,已計入│
│ │ │ │ │價金 │
│ ├────────────┼────┼──────┼──────────┤
│ │陳鵬任(7/13-7/ 29、6.5班│8,521.5 │7/30 │接替離職之人,已計入│
│ │次) │ │ │價金 │
│ ├────────────┼────┼──────┼──────────┤
│ │張枝村(7/13-7/30、13班次│17,043 │7/31 │接替離職之人,已計入│
│ │) │ │ │價金 │
│ ├────────────┼────┼──────┼──────────┤
│ │吳佩娟(7/14-7/28、12班次│15,732 │7/30 │接替離職之人,已計入│
│ │) │ │ │價金 │
├──┼────────────┼────┼──────┼──────────┤
│ 8 │何桂香(8/4-8/10、4.5班次│5,899.5 │8/11 │接替離職之人,已計入│
│ │) │ │ │價金 │
│ ├────────────┼────┼──────┼──────────┤
│ │賴瑞瑛(8/1-8/15、11班次 │0 │未提供合格健│該月份未取得價金(不│
│ │) │ │康檢查報告 │再扣除14,421) │
│ ├────────────┼────┼──────┼──────────┤
│ │許琇鳳(8/1-8/31、20班次)│0 │10/20 │該月份未取得價金(不│
│ │ │ │ │再扣除26,220) │
├──┼────────────┼────┼──────┼──────────┤
│ 9 │陳麗夢(9/5-9/9、5班次) │0 │10/27 │該月份未取得價金(不│
│ │ │ │ │再扣除6,775) │
│ ├────────────┼────┼──────┼──────────┤
│ │許琇鳳(9/6-9/30、20班) │0 │10/20 │該月份未取得價金(不│
│ │ │ │ │再扣除27,100) │
├──┼────────────┼────┼──────┼──────────┤
│ 10 │鄭源春(10/11-10/31、19班│0 │11/3 │該月份未取得價金(不│
│ │) │ │ │再扣除24,909) │
│ ├────────────┼────┼──────┼──────────┤
│ │徐瑞真(10/21-10/31、6班 │0 │未曾補正 │該月份未取得價金(不│
│ │次) │ │ │再扣除7,866) │
│ ├────────────┼────┼──────┼──────────┤
│ │陳麗夢(10/1-10/26、22.5 │29,497.5│10/27 │接替離職之人,已計入│
│ │班 │ │ │價金 │
│ ├────────────┼────┼──────┼──────────┤
│ │侯光江(10/15-10/31、14班│0 │11/3 │該月份未取得價金(不│
│ │) │ │ │再扣除18,354) │
│ ├────────────┼────┼──────┼──────────┤
│ │許琇鳳(10/1-10/19、16班 │20,976 │10/20 │接替離職之人,已計入│
│ │) │ │ │價金 │
├──┼────────────┼────┼──────┼──────────┤
│ 11 │鄭源春(11/1-11/2、2班) │2,710 │11/3 │接替離職之人,已計入│
│ │ │ │ │價金 │
│ ├────────────┼────┼──────┼──────────┤
│ │黃菁(11/21-1 1/30、7班)│0 │12/5 │該月份未取得價金(不│
│ │ │ │ │再扣除9,485) │
│ ├────────────┼────┼──────┼──────────┤
│ │陳俊宏(11/21-11/30、8班 │0 │12/15 │該月份未取得價金(不│
│ │) │ │ │再扣除10,840) │
│ ├────────────┼────┼──────┼──────────┤
│ │徐瑞真(11/2- 11/10、5班 │0 │未曾補正 │該月份未取得價金(不│
│ │次) │ │ │再扣除6,775) │
│ ├────────────┼────┼──────┼──────────┤
│ │張源鍵(11/22-11/30、7班 │0 │12/15 │該月份未取得價金(不│
│ │) │ │ │再扣除9,485) │
│ ├────────────┼────┼──────┼──────────┤
│ │侯光江(11/1-11/2、2班) │2,710 │11/3 │接替離職之人,已計入│
│ │ │ │ │價金 │
│ ├────────────┼────┼──────┼──────────┤
│ │馮春華(11/2-11/30、22班 │0 │12/23 │該月份未取得價金(不│
│ │) │ │ │再扣除29,810) │
├──┼────────────┼────┼──────┼──────────┤
│ 12 │馮春華(12/2-12/22、18.5 │24,253.5│12/23 │接替離職之人,已計入│
│ │班 │ │ │價金 │
│ ├────────────┼────┼──────┼──────────┤
│ │李朝欽(12/9-12 /22、12.5│16,387.5│12/23 │接替離職之人,已計入│
│ │班) │ │ │價金 │
│ ├────────────┼────┼──────┼──────────┤
│ │陳俊宏(12/1-12/14、10班 │13,110 │12/15 │接替離職之人,已計入│
│ │) │ │ │價金 │
│ ├────────────┼────┼──────┼──────────┤
│ │黃菁(12/1-12 /4、3班) │3,933 │12/5 │接替離職之人,已計入│
│ │ │ │ │價金 │
│ ├────────────┼────┼──────┼──────────┤
│ │張源鍵(12/1-12/14、11班)│14,421 │12/15 │接替離職之人,已計入│
│ │ │ │ │價金 │
│ ├────────────┼────┼──────┼──────────┤
│ │王月花(12/3-12/4、1班)( │0 │未提供合格健│該月份未取得價金(不│
│ │12/15-12/31、8.5班) │ │康檢查報告 │再扣除12,454.5) │
│ ├────────────┼────┼──────┼──────────┤
│ │巫惠珠(12/7-12/18、10班 │13,110 │未提供合格健│接替離職之人,已計入│
│ │) │ │康 │價金 │
├──┴────────────┴────┴──────┴──────────┤
│合計扣款:219,113元 │
└──────────────────────────────────────┘
附表四:因排休假、請假而無人出勤
┌──┬─────────────────┬────────┬─────┐
│月份│無人出勤日期、班數 │出勤狀況缺席原因│扣減價金 │
├──┼─────────────────┼────┬───┼─────┤
│ 2 │2/8早2(8-12),缺1人,0.5班 │陳彥均 │排休 │ 701 │
├──┼─────────────────┼────┼───┼─────┤
│ 7 │7/20早1,缺1人,1班 │謝偉政 │事假 │ 1,311 │
│ ├─────────────────┼────┼───┼─────┤
│ │7/24早3(8-12),缺1人,0.5班 │謝慧端 │排休 │ 655.5 │
│ ├─────────────────┼────┼───┼─────┤
│ │7/31早1(8-12),缺1人,0.5班 │吳佩珊 │排休 │ 655.5 │
├──┼─────────────────┼────┼───┼─────┤
│ 8 │8/8早1(12-16),缺1人,0.5班 │吳佩珊 │排休 │ 655.5 │
│ ├─────────────────┼────┼───┼─────┤
│ │8/8早2,缺1人,1班 │盧莉璇 │排休 │ 1,311 │
│ ├─────────────────┼────┼───┼─────┤
│ │8/11早3(8-12),缺1人,0.5班 │鄭錫寬 │排休 │ 655.5 │
│ ├─────────────────┼────┼───┼─────┤
│ │8/14早4(8-12),缺1人,0.5班 │廖彩蓮 │排休 │ 655.5 │
│ ├─────────────────┼────┼───┼─────┤
│ │8/16早4,缺1人,1班 │廖彩蓮 │排休 │ 1,311 │
│ ├─────────────────┼────┼───┼─────┤
│ │8/17早1(8-12),缺1人,0.5班 │楊麗雀 │喪假 │ 655.5 │
│ ├─────────────────┼────┼───┼─────┤
│ │8/18早2、早4(12-16),缺1人,1班 │陳文霖、│排休 │ 1,311 │
│ │ │林郁珠 │ │ │
├──┼─────────────────┼────┼───┼─────┤
│ 9 │9/1晚2,缺1人,1班 │蔡玉鑾 │排休 │ 1,355 │
│ ├─────────────────┼────┼───┼─────┤
│ │9/2早璞、早3,各缺1人,計2班 │蘇鴻麟、│排休 │ 2,710 │
│ │ │何桂香 │ │ │
│ ├─────────────────┼────┼───┼─────┤
│ │9/2早1(8-14),缺1人,缺0.75班 │劉銀忠 │排休 │ 1,016.25 │
│ ├─────────────────┼────┼───┼─────┤
│ │9/2早2(10-14),缺1人,0.5班 │盧莉璇 │排休 │ 677.5 │
│ ├─────────────────┼────┼───┼─────┤
│ │9/2早2(12-14),缺1人,0.25班 │陳文霖 │排休 │ 338.75 │
│ ├─────────────────┼────┼───┼─────┤
│ │9/4早3,缺1人,1班 │羅嘉露 │排休 │ 1,355 │
│ ├─────────────────┼────┼───┼─────┤
│ │9/4早璞(12-16),缺1人,0.5班 │李玉梅 │排休 │ 677.5 │
│ ├─────────────────┼────┼───┼─────┤
│ │9/5早1,缺1人,1班 │吳佩娟 │排休 │ 1,355 │
│ ├─────────────────┼────┼───┼─────┤
│ │9/5早2(8-12),缺1人,0.5班 │羅嘉露 │排休 │ 677.5 │
│ ├─────────────────┼────┼───┼─────┤
│ │9/5早3,缺1人,1班 │張枝村 │病假 │ 1,355 │
│ ├─────────────────┼────┼───┼─────┤
│ │9/6早2(8-16),缺1人,1班 │盧莉璇 │排休 │ 1,355 │
│ ├─────────────────┼────┼───┼─────┤
│ │9/6早1,缺1人,1班 │楊麗雀 │排休 │ 1,355 │
│ ├─────────────────┼────┼───┼─────┤
│ │9/6早2,缺1人,1班 │盧莉璇 │排休 │ 1,355 │
│ ├─────────────────┼────┼───┼─────┤
│ │9/6早3(8-16)缺1人、(8-12)缺1人, │張枝村 │病假 │ 2,032.5 │
│ │1.5班 │鄭錫寬 │ │ │
│ ├─────────────────┼────┼───┼─────┤
│ │9/7早1(12-16),缺1人,0.5班 │王筱婷 │排休 │ 677.5 │
│ ├─────────────────┼────┼───┼─────┤
│ │9/7早2(8-10),缺1人,0.25班 │盧莉璇 │排休 │ 338.75 │
│ ├─────────────────┼────┼───┼─────┤
│ │9/7早3(8-12),缺2人(1班) │謝慧端 │排休 │ 1,355 │
│ ├─────────────────┼────┼───┼─────┤
│ │9/8早3(12-16),缺1人,0.5班 │謝慧端 │排休 │ 677.5 │
│ ├─────────────────┼────┼───┼─────┤
│ │9/10-9/17早3,缺1人/日,共缺8班 │張枝村 │病假 │ 10,840 │
│ ├─────────────────┼────┼───┼─────┤
│ │9/18-9/19早3,缺1人/日,共缺2班 │謝慧端 │排休 │ 2,710 │
│ ├─────────────────┼────┼───┼─────┤
│ │9/18-9/19早3,缺1人,2班 │鄭錫寬 │排休 │ 2,710 │
│ ├─────────────────┼────┼───┼─────┤
│ │9/19早璞,缺1人,1班 │李玉梅 │排休 │ 1,355 │
│ ├─────────────────┼────┼───┼─────┤
│ │9/21-9/23、9/25-9/30早3,缺1人,9 │張枝村 │病假 │13,550 │
│ │班 │ │ │ │
│ ├─────────────────┼────┼───┼─────┤
│ │9/24,缺1人,1班 │鄭錫寬 │排休 │ 1,355 │
│ ├─────────────────┼────┼───┼─────┤
│ │9/27早3(8-12),缺1人,0.5班 │謝慧端 │排休 │ 677.5 │
│ ├─────────────────┼────┼───┼─────┤
│ │9/13中3(20-24),缺1人,0.5班 │陳鍵福 │排休 │ 677.5 │
│ ├─────────────────┼────┼───┼─────┤
│ │9/14中1(20-24),缺1人,0.5班 │陳松江 │排休 │ 677.5 │
│ ├─────────────────┼────┼───┼─────┤
│ │9/15中2(20-24),缺1人,0.5班 │蔡玉鑾 │排休 │ 677.5 │
│ ├─────────────────┼────┼───┼─────┤
│ │9/15中3(20-24),缺1人,0.5班 │謝淑滿 │排休 │ 677.5 │
│ ├─────────────────┼────┼───┼─────┤
│ │9/16中3(20-24),缺1人,0.5班 │廖婉伸 │排休 │ 677.5 │
│ ├─────────────────┼────┼───┼─────┤
│ │9/18中3(20-24),缺1人,0.5班 │謝淑滿 │排休 │ 677.5 │
│ ├─────────────────┼────┼───┼─────┤
│ │9/19中3(20-24),缺1人,0.5班 │陳鍵福 │排休 │ 677.5 │
│ ├─────────────────┼────┼───┼─────┤
│ │9/21中3(20-24),缺1人,0.5班 │林依穎 │排休 │ 677.5 │
│ ├─────────────────┼────┼───┼─────┤
│ │9/30中3(16-20),缺1人,0.5班 │陳文霖 │排休 │ 677.5 │
├──┼─────────────────┼────┼───┼─────┤
│ 10 │10/4早1,缺1人,1班 │楊麗雀 │排休 │ 1,311 │
│ ├─────────────────┼────┼───┼─────┤
│ │10/7早1,缺1人,1班 │楊麗雀 │排休 │ 1,311 │
│ ├─────────────────┼────┼───┼─────┤
│ │10/9早1,缺1人,1班 │吳佩娟 │排休 │ 1,311 │
├──┼─────────────────┼────┼───┼─────┤
│ 12 │12/15早璞,缺1人,1班 │許琇鳳 │排休 │ 1,311 │
├──┼─────────────────┼────┼───┼─────┤
│ │12/30晚2,缺1人,1班 │陳鍵福 │排休 │ 1,311 │
├──┴─────────────────┴────┴───┴─────┤
│合計扣款:75,0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附表五:派任人員無故遲到且無人替班
┌───────────────────────────────────┐
│派任人員無故遲到且無人替班 │
├───┬────────────┬──────────────────┤
│ 月份 │ 違約情形 │ 扣減價金 │
├───┼────────────┼──────────────────┤
│ 1 │曾文玲2次(1/6、1/30) │1月份共計遲到3人次,核扣1班次價金, │
│ ├────────────┤共計1,311元。 │
│ │楊麗雀1次(1/30) │ │
├───┼────────────┼──────────────────┤
│ 7 │曾文玲1次(7/1) │7月份共計遲到6人次,核扣2班次價金, │
│ ├────────────┤共計2,622元。 │
│ │劉俊佑5次(7/ 21-7/24, │ │
│ │7/27) │ │
├───┴────────────┴──────────────────┤
│合計扣款:3,933元 │
└───────────────────────────────────┘
附表六:被告得扣款之金額
┌──┬──┬───────────────────────┬───┬─────┐
│月份│約定│ 得扣價金 │違約金│得扣款金額│
│ │價金├────┬────┬────┬────┬───┤ │ │
│ │ │不符合42│長期請假│不符履約│無人出勤│遲到 │ │ │
│ │ │基本人力│未排班 │資格出勤│ │ │ │ │
├──┼──┼────┼────┼────┼────┼───┼───┼─────┤
│ 1 │各月│ 0 │ 0 │ 9,177 │ 0 │1,311 │ 0 │10,488 │
│ │均 │ │ │ │ │ │ │ │
├──┤126 ├────┼────┼────┼────┼───┼───┼─────┤
│ 2 │萬元│30,000 │ 0 │ 0 │701 │ 0 │ 0 │30,701 │
│ │ │ (1人) │ │ │ │ │ │ │
├──┤ ├────┼────┼────┼────┼───┼───┼─────┤
│ 3 │ │ 0 │60,000 │ 17,043 │ 0 │ 0 │6,300 │83,343 │
│ │ │ │(2人) │ │ │ │ │ │
├──┤ ├────┼────┼────┼────┼───┼───┼─────┤
│ 4 │ │ 0 │90,000 │ 0 │ 0 │ 0 │6,300 │96,300 │
│ │ │ │(3人) │ │ │ │ │ │
├──┤ ├────┼────┼────┼────┼───┼───┼─────┤
│ 5 │ │ 0 │ 0 │ 6,555 │ 0 │ 0 │ 0 │6,555 │
│ │ │ │ │ │ │ │ │ │
├──┤ ├────┼────┼────┼────┼───┼───┼─────┤
│ 6 │ │30,000 │60,000 │ 0 │ 0 │ 0 │6,300 │96,300 │
│ │ │ (1人) │(2人) │ │ │ │ │ │
├──┤ ├────┼────┼────┼────┼───┼───┼─────┤
│ 7 │ │ 0 │30,000 │60,306 │2,622 │2,622 │6,300 │101,850 │
│ │ │ │(1人) │ │ │ │ │ │
├──┤ ├────┼────┼────┼────┼───┼───┼─────┤
│ 8 │ │30,000 │180,000 │5,899.5 │6,555 │ 0 │6,300 │228,754.5 │
│ │ │ (1人) │(6人) │ │ │ │ │ │
├──┤ ├────┼────┼────┼────┼───┼───┼─────┤
│ 9 │ │30,000 │210,000 │ 0 │58,604 │ 0 │6,300 │304,904 │
│ │ │ (1人) │(7人) │ │ │ │ │ │
├──┤ ├────┼────┼────┼────┼───┼───┼─────┤
│ 10 │ │30,000 │210,000 │50,473.5│3,933 │ 0 │6,300 │300,706.5 │
│ │ │ (1人) │(7人) │ │ │ │ │ │
├──┤ ├────┼────┼────┼────┼───┼───┼─────┤
│ 11 │ │ 0 │180,000 │5,420 │ 0 │ 0 │6,300 │191,720 │
│ │ │ │(6人) │ │ │ │ │ │
├──┤ ├────┼────┼────┼────┼───┼───┼─────┤
│ 12 │ │ 0 │60,000 │85,215 │2,622 │ 0 │6,300 │154,137 │
│ │ │ │(2人) │ │ │ │ │ │
├──┼──┼────┼────┼────┼────┼───┼───┼─────┤
│合計│ │150,000 │108萬 │240,089 │75,037 │3,933 │56,700│1,605,759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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