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5號
原 告 趙文彬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被 告 陳麗香
訴訟代理人 王文綉
陳琮涼律師
複代理人 林承濬
被 告 潘政尚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受告知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491 號民事事件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裁定於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因該訴訟事件經和解而終結,有歷審案件查詢結果、和解筆錄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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