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訴,377,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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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7號
原 告 金裕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松寬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黃浩章
被 告 穩達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珍
訴訟代理人 王慧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2條及第28條第1項均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成立製造物供給契約,原告已完成原料訂購,詎被告竟明確表示無付款意願,爰依買賣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詞,並陳稱本件兩造約定之交付地係彰化,故鈞院有管轄權云云,然為被告否認,經本院訊問結果,原告坦稱約定交貨地係在臺中港,被告對此亦不否認,顯見兩造約定之債務履行地應在臺中市,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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