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訴,388,2019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林西庚
林瑞斌

林瑞正

林美惠


視同上訴人 黃保龍
莊堯

鄧李淑徽
被上訴人 周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請求分割標的坐落彰化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202.04 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3,800元,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應有部分為20分之2 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60,855 元(計算式:1202.04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3,800元×2/20=2,860,85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